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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重庆市瑞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搬迁项目(一阶段)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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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841130 发表于 2018-7-25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验收监测结论1.1. 结论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重庆市瑞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成立于2003 年1 月,主要经营摩托车、汽车用橡塑制品。瑞丰公司原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虎峰村四社,由于城市整体规划需要征用公司原址土地,瑞丰公司与璧山区政府达成搬迁协议,于2015年7月选址于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璧山工业园区)璧泉街道新胜村建设新工厂。
该项目于2015年10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了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1月30日下发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环准[2015]140号)。
目前实际建设内容为:项目主体工程共建设1#、2#两栋生产厂房,1#厂房主要建设1条橡胶生产线和1条注塑线,原辅材料库房及成品库房设置在1#厂房内;2#厂房为预留厂房;紧邻2#厂房北侧建设办公用房和职工倒班楼(包括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另建设变配电间、空压机房、冷却循环水系统等辅助工程。项目主要产品为汽车、摩托车用橡胶配件。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橡塑配件120万套,其中橡胶配件为62万套,注塑配件为18万套。职工总人数75人,年工作时间300天,硫化、注塑为3班制,其他为1班制,每班工作时间8小时。项目硫化和注塑所使用的模具外购,厂内仅进行模具维修。注塑配件生产线分阶段段实施和验收,一阶段配备3台注塑机,年生产塑料配件18万套,二阶段新增8台注塑机,年新增塑料配件40万套。
该项目已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渝(璧山)环临建证CQLJ【2017】0015,排污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目前该项目已取得了《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重庆市瑞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期的函》((渝(璧山)环建函[2018]026号))。
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发生了一定的变动,已于2018625日通过了重大变动界定,并于201874日完成备案(渝(璧山)环建函【2018038号),确定项目原则上不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项目一阶段工程已完成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环保设施配备齐全,生产规模满足验收条件,因此,项目建设单位特向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申请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期工程建成后再进行单独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建设单位委托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渝久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5月对本项目验收编制了验收监测方案,并于当月进行了现场监测及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1.1.2.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结论
(一)废气治理
1)解包、配料粉尘
本项目使用的碳酸钙、氧化锌、防老剂、炭黑、硫磺等配料均为粉末,工人按照日用量将橡胶及配合剂转运至配料房解包,并进行人工称量,日配料时间为1小时。在工作区上方布设顶吸罩,该粉尘先经一套滤筒式除尘器处理,然后和其他废气一起进一步处理。
2)炼胶废气
项目在混炼压片等工段均有炼胶气产生,根据有关资料,炼胶废气的特点是排放量大、污染物浓度低、成分复杂,气中约有几十种有机成分,主要为烷烃、烯烃和芳烃及聚异戊二烯裂解产物,其中90%来自聚合物、6%来自防老剂、促进剂等,主要污染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并带有臭味
由于混炼和开炼压片产生的炼胶废气成分类似,且在同一工作区进行,本项目将上述两种废气一并处理。由于混炼机进料和出料废气的可能含有较高浓度的粉尘,为了不影响后续有机废气治理效果,对混炼含尘废气先进行除尘预处理(与配料粉尘一起经一套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再与其它部位的混炼烟气、炼胶废气统一收集进入有机废气治理系统进行处理。
3)硫化废气
项目在硫化工段有硫化废气产生,硫化烟气组份复杂多变,其主要成分来自硫化促进剂的分解产物如二硫化碳、硫醇、硫化物等,防老剂分解产物的胺和氨等,烷基聚合物衍生物产生的碳氢化合物、有机酸和脂等,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
在硫化工位四周设置挡帘上方布设顶吸罩,硫化废气经一套水喷淋+光催化+水喷淋设施处理。
本项目配料粉尘和混炼粉尘先经滤筒式除尘装置预处理,然后与其他制胶线废气一起经一套水喷淋+光催化+水喷淋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8m排气筒高空排放。
4)注塑废气
注塑工序将产生少量的热塑性废气。由于注塑加热温度低于塑料分解温度,不会造成塑料分解,该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注塑废气采取机械抽风至室外排放。
5)食堂油烟废气
本项目员工食堂厨房运行过程中将产生少量的油烟,油烟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低于2mg/m3)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二)废水治理
本项目混炼工序及注塑工序需采用冷却水降温,该部分用水为间接冷却循环使用,冷却循环水排放的清洁下水直接排水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平均每周对车间地面冲洗一次,其中主要污染物为:COD、SS、石油类。营运期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氨氮、动植物油。废气治理产生的定期更换喷淋废水每周排放一次,其中主要污染物为PH、COD、SS。将车间地面冲洗水经隔油沉砂预处理,喷淋废水经气浮预处理,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排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间接排放标准后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治理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有生产设备、空压机、各类泵等,噪声级一般在7595dBA)之间,为连续噪声源。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为:采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减振降噪处理;空压机、真空泵等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东侧的专用设备房内,并采用阻尼弹簧隔振器进行减振处理;风机风管采用柔性连接,出口配备吸音材料;冷却塔底部采用阻尼弹簧隔振器进行减振处理;进出水接口加装橡胶挠性接管,以隔绝冷却塔向冷却水管路系统传递振动和噪声,同时也避免冷却水泵的振动经冷却水管传递至冷却塔引起共振。
(四)固废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合理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南侧的一般固废暂存区,再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危险固废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南侧的危废暂存点,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废液压油采用专用桶暂存于危废暂存点,然后加入橡胶产品原料中作为橡胶操作用油来使用。液压油和化学原料包装桶均交由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生活垃圾拟分类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食堂餐厨垃圾采用有盖塑料桶合理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清掏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固体废物的处置遵循分类原则、回收利用原则、减量化原则、无害化原则。
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
(五)落实结论
项目基本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1.1.3. 验收监测结论
(一)监测结果分析
1、废水
由废水监测结果可知生化池出口WS1排放的废水各污染物最大日均浓度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33mg/L、悬浮物78.3mg/L、氨氮20.3mg/L、动植物油5.58mg/L、石油类2.18mg/L,除动植物油无相应评价标准,不做评价。经基准水量核算后,各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26.67mg/L、悬浮物74.57mg/L、氨氮19.33mg/L、石油类2.64mg/L,污染物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间接排放标准。
2、废气
根据表9.2-2的监测结果可知,验收检测期间,光催化处理设备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浓度为0.23mg/m3,最大排放速率4.84x10-3,颗粒物的最大浓度为7.6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51kg/h。
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换算: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基准排气量要求,本项目炼胶所对应的基准排气量为2000m3/t,炼胶废气实际排放量为4000m3/h,折算后烟气量为8000m3/t,大于基准排气量,需要换算;炼胶粉尘实际排放浓度约为2.26mg/m3,经换算后粉尘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为9.04mg/m3(小于12mg/m3)。炼胶和硫化所对应的基准排气量为2000m3/t,炼胶和硫化废气实际排放量为11000m3/h,折算后烟气量为120000m3/t,大于基准排气量,需要换算,非甲烷总烃实际排放浓度为0.09mg/m3,经换算后非甲烷总烃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为5.40mg/m3(小于10mg/m3),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标准中限值。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738,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标准限值。
为了进一步了解企业正常运行期间颗粒物排放达标情况,并补充对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结果,因此建设单位进行了第二次复测。
根据以上监测结果可知,验收复测期间,光催化处理设备废气排放颗粒物的最大浓度为5.9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03kg/h。
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换算: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基准排气量要求,本项目炼胶所对应的基准排气量为2000m3/t,炼胶废气实际排放量为4000m3/h,折算后烟气量为8000m3/t,大于基准排气量,需要换算;炼胶粉尘实际排放浓度约为1.98mg/m3,经换算后粉尘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为7.92mg/m3(小于12mg/m3)。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最大浓度为0.607mg/m3、1.24mg/m3、16(无量纲),分别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标准限值。
根据复测结果,废气治理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没有出现超标现象,两次监测结果也未出现较大浮动。
3、噪声
本项目C1监测点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4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4.8dB(A),均满足环评复批中要求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
经核算,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除颗粒物外,其余污染物总量未超过该项目环评批复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和临时排污许可的总量要求。
1.1.4. 综合结论
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提出环保措施,主要环保设备运行正常;企业制定了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和制定了相关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监测期间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气、无组织废气均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基本妥善处置,噪声达标。
1.2. 建议
  1)加强厂区管理。
  2)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废气治理设施定期检查、更换。
  3)加强员工操作培训,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4)由于目前企业未对注塑废气进行收集治理,本验收建议企业应着手开展对注塑废气的治理,进一步减少有机废气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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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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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保验收确认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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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瑞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搬迁项目(一阶段)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报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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