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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临沂兰山区春起塑料制品厂年生产2000t塑料拉丝制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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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沂兰山区春起塑料制品厂年生产2000t塑料拉丝制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生产2000t塑料拉丝制品项目
建设单位:临沂兰山区春起塑料制品厂
建设地点: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东110米处
项目概况:临沂兰山区春起塑料制品厂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东110米处,占地1800平方米,拟在厂址建立年生产2000t塑料拉丝制品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水:本项目废水包括冷却水、生活污水。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聚丙烯塑料颗粒加热、拉丝、冷却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3、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废旧包装、设备检修过程产生的废抹布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4、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以机械噪声和空气性噪声为主,主要噪声源设备有搅拌机、拉机、绕丝机、风机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有组织废气: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限值15m 排气筒,排放速率10kg/h,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无组织废气项目生产车间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4.0mg/m3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固体废物
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废旧包装、设备检修过程产生的废抹布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下脚料、废旧包装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抹布、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袋装化,集中收集后由环卫处定期清运。
所有固废均得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单)要求。
4、噪声
项目噪声源以机械噪声和空气性噪声为主,主要噪声源设备有搅拌机、拉机、绕丝机、风机等。其噪声级大致在80~95dB(A)之间,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并合理布置噪声源,针对噪声源位置及特点分别采取基础减振、消声、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可行、平面布置合理;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技术经济可行,可实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区域环境功能的改变;项目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后,风险水平在可接受范围以内,能满足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经济损益具有正面效应,得到了公众的支持。因此,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后,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整理公众意见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在报告书中说明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建设单位及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法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临沂兰山区春起塑料制品厂
联系人:刘春起     联系电话:15054900595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东110米处
环评单位
单位名称: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纬五路三号
联系人: 王倩     电话:0371-65529562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公告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时间为自公示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临沂兰山区春起塑料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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