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聚鑫胶粉加工厂年产21000吨胶粉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该项目进展情况及环评内容进行二次公示,望广大公众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报告书的进一步完善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辉县市聚鑫胶粉加工厂拟投资50万元,在辉县市孟庄专业园区建设年产21000吨胶粉项目。本项目建筑物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等;项目主要设备为切条机、切块机、破胶机等设备。 二、建设项目营运期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一)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块工序产生的粉尘,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及臭气。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由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脉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营运期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是切块工序产生的粉尘,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及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根据预测可知,各无组织废气在厂界处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相关标准要求。 (二)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三)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粉尘、磁选出的废钢丝及废紫外灯管。其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废钢丝,集中收集后,外售;废紫外灯管,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固废主要为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切条机、切块机、破胶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经过一系列隔声减震措施处理后,能够做到达标排放。 三、主要环保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位置选择可行,项目营运期间各类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合理处置。只要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和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则营运期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较轻,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项目所在地附近的居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关心项目建设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主要事项:①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②对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③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及起止时间 主要方式: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打电话、信函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 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辉县市聚鑫胶粉加工厂 通讯地址:辉县市孟庄专业园区 联系人:张国良 联系电话:18338907033 (2)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537号 联系人:杜工 电 话:0371-55318086 邮箱:zhongnanhuanjing@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79号郑东商业中心C区1号楼
辉县市聚鑫胶粉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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