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如下:
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委托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了《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送至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审批。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08号以“昆环建[2017]1771号”对《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
在取得环评批复后,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始实施技改项目、于2018年4月完成技改项目建设。2018年6月,公司开始对搬迁后项目进行调试。
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在完成技改项目建设及调试后,于2018年6月着手技改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次验收工作内容与范围为“昆环建[2017]1771号”批复的技改项目。据此,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验收小组,于2018年6月编制了验收监测方案,并委托苏州泰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验收监测。
苏州泰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08号~2018年7月31号对《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验收监测方案》中所列监测内容进行了监测。2018年9月10日,苏州泰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验收监测数据》。
2018年9月,在现场考察及对比验收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苏州汉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初稿);
2018年9月22日,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议邀请了相关行业专家,并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现场验收会议要求,2018年10月9日,企业针对废气处理设施增设了进口采样孔;
2018年10月17日和2018年10月18日,苏州泰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于处理设施的进口及出口分别进行了监测;
2018年11月2日,苏州泰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及出口的检测结果; 2018年11月12日,苏州汉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检测结果及9月22日形成的专家组意见,重新修改了《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废气验收结果: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印刷与包装印刷标准,乙酸乙酯和异丙醇的排放满足环评推荐限值,其余项目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均能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废水验收结果:公司雨水排放口受检水污染物浓度很低,对周围水体环境影响不大;生活污水排口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噪声验收结果:验收监测期间,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固废验收结果:环评中忽略了沸石转轮设备中定期更换下来的废沸石,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废沸石应属于其中的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该废弃物预计5年更换一次,因此厂内暂未产生。实际产生量约为8吨/次。本次验收要求,待沸石转轮设备更换沸石时,更换下来的废沸石应该严格按照危废管理相关要求,在厂内做好暂存并及时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公司集中进行处置。按照上述要求,不会造成污染影响。 验收总结论: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本项目不属于验收不合格的九项情形之列。验收组认为东洋制袋(苏州)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公示期限为即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与以下单位联系: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13日~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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