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atherin 于 2010-11-17 16:06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我单位在完成了《南京马应龙丁氏中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后,特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南京马应龙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以医院、医疗机构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及咨询服务;医疗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现代化企业,是目前华中地区肛肠专科医疗行业投资较大的企业之一。为顺应全国和南京市卫生事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加速南京市医疗资源的优化重组和医疗机构的合理配置,南京马应龙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拟出资在南京市筹建一所中医医院。
项目名称:南京马应龙丁氏中医院项目;
建设地点: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00号;
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
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
床位编制:80张(另加2套牙椅);
诊疗科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中医康复医学科、中医骨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针灸科、中医推拿科、西医外科、西医内科、预防保健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注:放射科由业主单独申报,另行环评,不在本次评价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大气环境:汽车进出停车场时,将会排放一定量的汽车尾气,汽车尾气主要污染因子CO、NOx、HC,本项目地面停车场由于通风条件较好,无组织排放经大气稀释,污染物浓度很小。本项目院区需设污水处理站对项目区域内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拟采用地埋式,且污水经过消毒后,恶臭气体收到抑制,产生量相对较小。污水处理站恶臭、汽车尾气等大气污染源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较小,排放时间较短,对环境空气的污染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本项目废水主要来自住院部、诊疗室(包括化验室)、洗衣房、办公生活废水等,经院区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接管标准,进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统一排放,对运粮河水质影响不大。
固体废弃物:本项目固废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医疗设备、污水处理站的泵以及风机。项目的各噪声设备均得到了较好的控制,经预测,厂界均能达标,噪声增量很小,不会改变现有的声环境功能要求。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汽车尾气通过加强管理和汽车减速行驶达到减少废气排量,污水处理设施拟采用地埋式,且污水经过消毒后,恶臭气体收到抑制。
项目医疗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到预处理标准后进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运粮河。
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污泥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不排放。
项目噪声经厂房隔音、绿化降噪、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标。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为南京马应龙丁氏中医院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厂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00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项目对排放的污染物,均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排放达标,对该地区总体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公众调查表明周围的人群是支持本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使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实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说,本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索取报告书简本方式与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连云港三舟化工有限公司或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索取补充信息方式与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索取补充信息。
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南京马应龙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00号
联系人: 丁医生
联系电话:025-85885701
(2)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单位名称: 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19号嘉宏世纪大厦2606室
联系人: 宋小姐
联系人电话:0519--88178586
E-mail:ldhp@jsld001.cn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位于评价区域内的周边居民及相关人群。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公众对该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公众是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本项目的;公众在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后对该建设项目持何种态度;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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