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豫环办函[2018]33号 关于退回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1500立方米高炉1座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1500立方米高炉1座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技术审查,认为该项目《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报告书》未分析本项目建设与永城市钢铁铸件专业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环境准入等有关内容的相符性。 2. 全厂卫生防护距离确定还需进一步分析论证。《报告书》根据TSP无组织排放量、无组织面源面积等核算确定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专家认为应按照《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1660-1989)、《非金属矿 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2部分 : 石灰制造业》( GB/T 18068.2-2012),综合考虑PM10、CO污染因子,合理确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 3. 《报告书》现状监测缺少土壤二噁英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内容。 4. 《报告书》环境空气预测章节缺少PM2.5的预测内容。 据此,我厅决定退回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待以上问题解决后,你公司可再次按规定程序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我厅批准,该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018年11月29日 抄送:永城市环保局,河南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豫环办函[2018]30号
关于退回开封金诺车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辆新能源电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开封金诺车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卫市众旺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开封金诺车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辆新能源电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报告书》未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未按照目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汽车工业发展规划,从投资、规模、工艺装备等方面进行相符性分析。 2. 对工程组成分析不完整。对现有工程介绍不清楚,本次工程建设内容不明确,对本次工程与原有工程、设施的依托关系说明不清楚。 3. 对环境现状调查数据有效性分析不足。对区域地下水水文单元结构调查不完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地下水监测计划;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超标情况,未提出可行的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 4. 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深度不够。主要污染物源强确定依据不完善,废气污染物收集措施的有效性论证不足;未对工程工艺中VOCs总量进行计算,未对总量来源合理性进行说明。 据此,我厅决定退回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开封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该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2018年11月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开封市环保局、通许县环保局、中卫市众旺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豫环办函[2018]34号
关于退回河南永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废旧电池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河南永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协作)编制的《河南永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废旧电池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技术审查,认为该项目《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产业集聚区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淘汰整合方案存在争议。《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在淘汰整合现有电解铝、再生铅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电解铝、再生铅……按照重金属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布局再生铅规模,严格控制项目数量”。《报告书》提出本项目在替代华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再生铅项目的基础上建设,但目前提出的产业集聚区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淘汰整合方案存在争议,淘汰整合方案存在不确定性。 2. 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存在问题。《报告书》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行了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因子不满足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要求。《报告书》引用硫化氢现状监测数据监测时间为2015年7月,监测时间已超过三年,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的要求。 3. 规划相符性分析不全面。《报告书》未对项目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17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等政策的相符性进行分析。 4. 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充分。《报告书》提出氧化脱硝对熔炼炉尾气进行脱硝,缺少对其工艺可行性及运行效果的分析;提出工艺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熔炼炉冲渣,对冲渣工序需水量及全部回用不外排的可行性论证不充分。 5. 《报告书》应细化项目对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分析内容。 据此,我厅决定退回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待以上问题解决后,你公司可再次按规定程序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我厅批准,该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018年11月29日
抄送:焦作市环保局,沁阳市环保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豫环办函[2018]31号 关于退回巩义市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巩义市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巩义市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报告书》对工程定位、任务,拟定的工程生态修复目标、标准和主要内容及环境合理性等分析不足。对评价区域涉及河流的流域概况、水资源及配置利用情况和保护要求分析不足。未对伊洛河流域综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内容及本项目建设规划相符性进行分析。 2. 《报告书》应针对项目建设后河流生态系统结构的改变,深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应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程内容,以及主要拦河构筑物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论证项目环境合理性。 3. 补充完善专家技术评审提出的修改内容。 据此,我厅决定暂缓审批并退回该项目《报告书》。待上述问题解决并修改完善《报告书》后,再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巩义市环保局,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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