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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年产生10吨以下的危险废物单位是否需要签订处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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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系》“环办(2015)99号”中第七项13条检查内容中明确了“年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对于产生10吨及以下危废的单位是否需要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协议未明确。在实际中,危废产生单位是否需要签订外委处置协议。
发表于 2019-9-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管理要求没有强制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但是要提供你处置去向的相关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描述只是针对重点产危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了1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需要签订合同。  但是只要产生了危废且委托处置单位处置的  就应该有佐证资料,比如转移联单、台账,处置单位往往在配合提供转移联单和台账的同时 会要求签订合同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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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没有固定处理单位,但需要有去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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