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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也从环评发展史剖析新资质该如何不让攻城狮流血流汗又穷到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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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hibazi 于 2018-12-22 13:01 编辑

《也从环评发展史剖析新资质该如何不让攻城狮流血流汗又穷到流泪》
  总结转载自各QQ、微信群观点,不当之处,望谅!
相关参考文章见:
《超强震撼!官宣!!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回顾展(1973-2018)》
https://mp.weixin.qq.com/s/PNwSy1LdgUl7We1IuwlwQA
《环评资质管理改革,路在何方?》
https://mp.weixin.qq.com/s/rx0TijHLTqkNJbSYN3fmEQ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文 号: 环办函[2010]87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质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文号: 环办函[2011]98号 
2015年4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亲!各位环评攻城狮们!
      环评的回顾展一文中,遗漏了2大关键的节点,那就是87号文和98号文。
      遥想当年,环评机构中的主力大军是环科院、环科所,其次的才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私企、外企基本上屈指可数。
      当年这种配置就像现在的其它各大部委一样,比如水利、交通、建设等的资质名单放眼望去,尽是本系统的队伍。
      有人说环保部和安监局类似,由于成立的晚,本行业缺乏人才,所以从其它行业引进。好处是一开评审会好像都是大拿,坏处是这些来各个系统的所谓砖家其实不乏浑水摸鱼之辈。不是他们主业不说,加上反正大家平时也不认识,所以上会能喷则喷,而不是像在他们本系统的会上那样只挑关键的问题说,有否则会在系统内坏了名声的顾虑。
从87号文和98号文的内部试点来看,环保部的初心一直是要保证队伍不能散-从而保证环评质量不下降。因为当时的一个主题是环科院所或其它行业事业单位可以出资,所以除了个别的怕万一有风吹草动会优先没了编制的老同志外,队伍基本没散,大部分选择到环保系统出资的新公司继续从事环评工作。
      可惜的是2015的新资质办法出来却直接要求斩断红顶中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于是人员大批流失。部里也能是给个小甜枣聊以慰藉:修改了3年内不注册证书作废和70岁前环评的要求,改为任何时期登记只要补齐3年学时和环评师只要能下得了床终身有效。呵呵呵......
      细细品味外系统好比“列强”,环评弱爆到好比大清,列强各自找机会利益均沾,没有一点利益就会封锁你、制裁你、贸易战等等......当然列强都撕逼了,在你的地盘打起来,伤害到更多的是你的人民。
      据坊间流传当年的环评事业单位改制,就是其它系统说环保系统垄断,环保系统说你们别的系统也垄断为啥不改制、你们大学老师让学生低成本竞争等等。于是乎大家撕急了,说要改都得改成公司。都忘记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都是合法的组织,呜呼!哀哉也!
      可笑的是环科院所、其它行业事业好不容易落实了员工去向,正关门了好多时,尽然冒出个鼓励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文件。
      好多有环评师证书的、多年从事环评行业的专家型人才大批的就这样退出了历史舞台!!!
他们是本来有着终生为环保事业奋斗情怀!可惜流血流汗又流泪!轻轻的走了,正如轻轻的来,挥一挥衣袖,带着遗憾离开!
      咱们也来个简短的环评发展史,据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

      接下来那么回到现在,我也是十分担心本来环评有自己一批稳定的环科院所队伍,改制后搞掉了一大批。这次再修法改革把稳定的队伍全搞没了也是有可能的。因为那些能考过环评师的知识精英们什么攻城狮考不过,大不了转行。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管理部门、评估部门、专家、攻城狮绝对不能利益链条上,谁是最弱势的就搞谁-也是谁真正的有水平就搞谁。因为管理部门是退伍军人为主、评估部门是关系户为主、专家是各行业的牛鬼蛇神为主、只有工程师是知识精英!是环保的未来!
       基层管理部门学历不高加上几年一轮岗。哎!不说也罢了。
       专家是最居心叵测的一族,纵观多年来,水气土等等导则等都异化为其它系统发家致富的工具。只有攻城狮要以此为终身的事业,改革方案却不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不借助职业资格考试培养一批自己人、稳定一批自己人。环保只能更受到诟病。
       现在其实仔细想想就是那些非环保系统的或不以环保为主业的人在骂环评。尤其是媒体上能发声的其它行业所谓专家。因为他们自己不懂,他绝对不会说自己不懂,他只会说环评瞎搞。最可笑的是得到专家费他会骂怎么能有红包这种东西,少得或得不到专家费他会骂怎么连个红包都没有或这也给的太少了。他们临时插足,自己不懂的多,胡乱放炮的比比皆是。
       资质审批一直说要取消。看来是不可逆,本以为取消后协会要搞信用评价,因为也有人数要求、业绩要求等,加上环评的本质是为审批服务,审批者除非吃了雄心和豹子胆不会随意让七大姑环保咨询公司或小舅子环境顾问有限公司明目张胆的接活儿,应该还会优先推荐信用评价好的机构做。
      没想到一看近日网络流传环评机构基本能力建设指标。人数要求尽然突兀出一个“老高工”,所以个人也觉得取消后,还得看新的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喽,正如“路在何方”一文中所担忧:新的管理部门是否真正的能为工程师们谋福利!希望不能每次改革都是初心是好的,最后结果都是队伍散了。
      为什么设置证书、学历、专业这些个道道呢,其实就和单位招聘人要求高学历、有证书、懂专业一个道理,低学历也有人才-但发现他的成本太高;没证书可以考一个-但是还得等待;专业不对口也可以半路出家-但需要过程。证书、学历、专业等先过滤了一大批相对不合格的人,优中再选优,便于管理而已。
      纵观各qq群、微信群,有证的环评师纷纷觉得评高工和玩似的,怎么能与环评师等同。于是异口同声言不公平。
贫僧却突然记起有位伟人曾云:“老中青三结合好。”所以顿时悟出:老高工占比小的话其实也无关大雅。假如新制度设计为环评机构信用评价必须是环评师占的比例大(具体可以也围观工程咨询或安全评价的资信标准),反而是好事儿,事业有前辈们的参与和支持,才红红火火哦!(其实那些抱怨的朋友们仔细想想您现在不是高工,但并不代表以后就不是喽)。比如老高工一个档、新环评师一个档、老环评师一个档。这样可能市场自然就会调节为老高工、新环评师、老环评师的银子数量。
      以上是变通方案一,变通方案二:除了可以加老高工,甚至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专业、环评证、个人业绩、以及能想象的到各种高端大气上档次的都加上。这样的话以后可能您就是每多一个,就会是环评师补贴+高工补贴+专业补贴+业绩补贴+其它条件补贴……
      子子孙孙无穷尽耶的补贴不说,各种师进来后也会让环评像是更高大上了,关键是方方面面的高端人才,他收入也是相对的高。圣人云:仓廪足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环评不仅留住人才,而且多了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老、中、青”才俊,并收入能支撑为环保事业奋斗终生的同行,与我们一起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岂不更好!
      结束语:知识精英!是环保的未来!终生献身!不能流血流汗又穷到流泪!


发表于 2018-12-2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过环评工程师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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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的不穷 但90%以上的没证的并不富裕 一般人吃不起这种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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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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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吧,穷了好几年了,没盼头,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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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的也有很多穷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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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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