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污染型)重大变动判定原则 一、不列入变动情形 建设项目发生以下变化的不列入变动情形,需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发生变动。 2.项目厂址变化直线距离超过5km,或受纳水体变化。 3.项目生产规模增大1倍(含)以上。 4.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审批权限属上级环保部门。 二、重大变动情形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变化情形的,为发生重大变动,需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项目生产规模增大30%(含)以上,或生产原料新增危废类别。 2.项目生产规模增大30%以下,项目性质(原料、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等)、生产工艺及设备等变化,导致相应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增加、新增污染因子,或未新增污染因子但相关污染物产生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10%(含)以上。 3.项目地点、总图布置(含排气筒配置、废水排口等)变化,导致相关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变化30%(含)以上、评价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或评价范围靠近环境敏感目标且增加环境风险。 4.环保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二次污染新增污染因子,或二次污染物未新增污染因子但相关排放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10%(含)以上。 5.项目的项目性质(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等)、规模、生产工艺及装置、地点(含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三项(含)以上发生非重大变动。 三、非重大变动情形 建设项目发生上述以上情形之外变化的,作为非重大变动,按要求单独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说明,经确认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项目(污染型)非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说明编制要求 一、项目变动概况 1.简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环评批复及相关要求。 2.说明主要变动内容和环评分级审批要求等,分析变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明确相应变动是否属重大变动的判定原则。 二、变动前后产、排污情况 1.简述变动前产污环节、环保措施和污染物产、排情况。 2.说明变动后产污环节、污染物产生等情况;说明变动后环保措施处理规模、工艺、效率及二次污染物等变化情况;明确变动后废气、废水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或排放量,废渣种类或排放量,厂界噪声达标情况等,算清“三本帐”,分析变动后各环境要素污染因子和各类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增加,分析增加的原因。 3.变动后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三、建设项目(变动后)环境影响分析 1.明确原环评中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是否变化;明确原环评中防护距离是否变化;明确环境敏感目标是否增加。 2.明确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或分析的结论是否变化。 3.分析建设项目变动前后风险源变化情况,明确原环评中环境风险影响预测或分析的结论是否变化。 四、结论 1.综合总体评估情况,对照重大变动判定原则,明确项目变动是否属重大变动。 2.从环保角度明确项目变动是否可行,是否影响原环评文件的结论。 环评重大变动清单—再生铜 一、性质 新建、改扩建性质变化,包括邻近同类企业之间发生兼并、重组活动;产品类别增加回收铅、锌、锡、铟等其他再生金属。 二、规模 企业黑铜、阳极铜、电解铜产能规模增加30%(含)以上;或规模增加30%以下但项目污染物产生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10%(含)以上。 黑铜、阳极铜生产原料新增矿铜或含铜危险废物类别。 三、地点 项目地点、总图布置(含物料库、罐区、排气筒配置及废水排口等)变化,导致相关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变化超过30%(含)、评价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或评价范围靠近环境敏感目标且增加环境风险。 四、生产工艺及装备 增加还原熔炼炉渣贫化处理生产线等延长原有生产流程,以及其他导致相应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增加、新增污染因子,或未新增污染因子但相关污染物产生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10%(含)以上的变动。 五、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二次污染新增污染因子,或二次污染物未新增污染因子但相关排放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10%(含)以上。 六、其他 项目的项目性质(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等)、规模、生产工艺及装置、地点(含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三项(含)以上发生非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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