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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新大气导则监测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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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2018大气导则”,6.1调查内容和目的: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6.2数据来源:基本数据利用国家数据,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优先采用国家公布的数据,没有的可以采用尽3年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对没有以上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
个人认为6.1对一二三级的分类说明,其实没有分类的作用,各级别做的工作都是一样的,只是后序需不需要进一步预测的问题。不管项目大小,需要说明区域达标情况,则很多报告表的项目都要进行监测,新导则加重了企业负担。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这句,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列因子、导则附录D因子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因子经生态主管部门同意(没说哪一级),都应该进行监测?


发表于 2019-1-3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路过 刷刷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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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表如果再要进行监测,那费用比环评本身的费用都要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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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域达标情况仅是PM10、PM2.5、SO2、NO2、CO、O3的达标情况,一般可以使用环保部门发布的质量公报来确定,报告表的话不需要监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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