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详见附件)。经生态环境部备案,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新兴行业,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环评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征提出建议,由我局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四、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确定环评文件类型。 五、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细化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提出了开展工程分析、水、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的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报我局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2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 敏感区含义 | 报告表专项 评价要求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 / | 全部(包括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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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6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其他 | / |
| 风险评价(油性涂料、油性染料、油性颜料、油性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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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医药制造业 | 40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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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纺丝外的)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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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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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务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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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90 | 生物质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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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电热锅炉除外)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分布式供能项目折算总容量相当于锅炉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 其他(电热锅炉及总容量1吨/小时燃气锅炉及以下除外) | 总容量1吨/小时燃气锅炉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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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7 | 工业废水处理 |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 其他 | / |
| 水评价(涉及排放一类污染物的)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100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纯物理处置且不含污水处理工程的除外)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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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项目 | 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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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4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新建、扩建、改建主体装置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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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107 | 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涉及生物、化学反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 |
| 108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研发过程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研发人员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除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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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餐具清洗及洗衣厂建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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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 其他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声评价(三级及以上且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的等级公路隧道桥梁) | 171 | 城市轨道交通 | 主线设施 | 不包括主线的车站建设;停车场、车辆段、定修段等附属配套设施 | / |
| 声评价(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 | 新建快速路、干道 | 其他 |
| 声评价(次干路及以上且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的城市道路)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全部 | / |
| 声评价(涉及第三条(三) 中的环境敏感区);大气评价(涉及风塔的建设项目)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 | 新建、或新增用地(含污水泵站或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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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化学品输送管线(氮气、惰性气体除外) | 氮气、惰性气体输送管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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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仓库(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 |
| 风险评价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解读 来源:行政审批处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完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是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试点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要求北京上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对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对切实有效的措施可尽快在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 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政府对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相关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开展项目分类管理改革。 二、主要修订内容 对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五十大类、192个子项中本市常见的十五大类、27个子项进行调整,对2个子项进行提级管理、对17个子项中部分内容进行降级管理、对8个子项报告表类别提出增设评价专章要求。 (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为原则,围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上调个别需严格准入的项目类别 如将“喷绘广告制作”项目纳入“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类别”,按报告表类别进行管理。将废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由登记表提级至报告表进行管理。 (二)以“不断深化改革”为原则,下调一批管理模式成熟、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的分类级别 将“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七大类的17个子项中,报告书或报告表类别涉及主体工艺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进行降级管理。 如将“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利用及处置”等项目主体工艺之外的建设内容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管理。将“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类别中“总容量1吨/小时”以下的燃气锅炉,“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部分项目由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管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项目由填报登记表调整为免于环评管理。 (三)以“管理不留死角”为原则,对一些典型行业编制报告表项目,提出增加要素评价专章要求 如对“汽车制造”等涉及电镀、喷漆工艺(年用油性漆量10吨以下)的报告表类别项目提出增加风险评价或工程分析专章的要求。对工业废水处理,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编制报告表类项目,提出增加水评价、声评价等要素专章的要求。 (四)以“制度无缝对接”为原则,明确与部发文件的对接及使用原则 明确《细化规定》是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本市的补充,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执行。 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新兴行业,需要纳入环评管理的,由市级或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分类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近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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