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办[2019]10号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为加强对在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的提高,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环办〔2018〕326号)要求,对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对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2018年度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14家环评机构。 二、考核办法 (一)建设项目专家评审会专家考核表评分。 (二)结合日常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环评机构,在专家考核基础分上酌情扣分: 1. 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被国家或自治区环保部门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2. 专家技术评审会没有通过的; 3. 日常考核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 上报考核材料不及时或质量差的。 (三)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分-79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 (一)考核良好的环评机构5家,分别为:阿拉善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内蒙古博海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川蒙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环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考核基本合格的环评机构7家,分别为:北京尚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市众旺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2家,分别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原因是未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2018年度环评机构考核材料。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环评机构不重视考核工作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家环评机构不按照管理要求上报年度考核材料。 (二)部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仍需要提高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18年第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763号)要求,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抽取了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海青石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牢度分散染料及配套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复核,该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大气现状评价结论不可信。根据报告书第554页,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资料部分监测因子(NO2、H2S)最大占标率100%、氨最大占标率90.5%、二噁英最大占标率92%,报告书未分析占标率高的原因,环境容量较大的结论不可信。2、大气影响预测未按大气环境导则要求分析叠加背景值后的环境影响。 五、处理要求 (一)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北京尚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卫市众旺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家环评机构要求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家环评机构,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我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上述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2017年度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间我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该环评机构收到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上报整改情况报告。 (三)各环评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及环评文件审核,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和编制人员业务水平。按要求时限认真规范上报考核材料。 (四)各区环保局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环办〔2018〕326号)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并按季度将日常考核结果上报我局。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日常考核与管理,采取措施规范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业务行为,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环评文件质量不断提高。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日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近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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