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富源谷物有限公司稻米仓储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19年2月22日,东丰县富源谷物有限公司根据《东丰县富源谷物有限公司稻米仓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丰县富源谷物有限公司原环评投资797万元,在东丰县三合乡永安村二组建设本项目,占地面积5000m2,建筑面积2394m2,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完成后,年收储稻米30000t,其中玉米17000t,水稻13000t。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6年4月吉林省广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东丰县富源谷物有限公司稻米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6年4月19日东丰县环境保护局以东环(建审)字[2016]11号对该项目予以审批(见附件)。 该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竣工。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有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且各项环保设施安装到位,各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均能正常稳定运行,具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占总投资的2.2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东丰县富源谷物有限公司稻米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内容。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建设与环评阶段批复的文件有2点发生变化,具体变化见下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本项目未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不属于重大变更。 表 实际建设与环评报告变更情况一览表 | | | | | 粮食烘干采用一台7t/h热风炉,热风炉安装湿式脱硫除尘器,使污染物排放达到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烟囱高度20米以上; | 本项目粮食烘干采用一台4t/h热风炉,改燃煤为燃烧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烟囱高度15米; | | | 冬季采暖采用一台0.2t/h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一下的燃煤锅炉,锅炉安装布袋除尘器,使污染物排放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要求,烟囱高度20米以上; | | |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1、环评批复要求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放,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禁止外排。本项目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已建设完成。 2、现场检查情况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生产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二)废气 1、环评批复要求 粮食烘干采用一台7t/h热风炉,热风炉安装湿式脱硫除尘器,使污染物排放达到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烟囱高度20米以上;冬季采暖采用一台0.2t/h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一下的燃煤锅炉,锅炉安装布袋除尘器,使污染物排放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要求,烟囱高度20米以上;在粮食输送过程中加罩密封,在设备连接处加密封垫或密封胶,并在排尘点安装收尘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高15m以上排气筒排放;燃料堆、灰渣采用苫布遮盖,洒水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2、现场检查情况 本项目粮食烘干采用一台4t/h热风炉,热风炉改燃煤为燃烧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烟囱高度15米;冬季采暖采用电锅炉;在粮食输送过程中加罩密封,在设备连接处加密封垫或密封胶,并在排尘点安装收尘罩,由高15m以上排气筒排放;燃料堆、灰渣采用苫布遮盖,洒水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吉林省福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27日对生物质热风炉烟气及厂界无组织粉尘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热风炉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烟尘200mg/m3,SO2 850mg/m3)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最高浓度为0.16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项目废气排放能够满足环保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现场监测及调查,本项目施工期已结束,运营期废水、废气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已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保设施,且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建设过程中无违反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等;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可靠,验收结论可信。 综上,验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等(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即日起20个工作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17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于经理 电 话:132244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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