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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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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小生 发表于 2019-7-1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现将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
建设单位: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东莞市黄江镇长龙黄书角118号
公示内容:废水、废气、噪声自主验收意见。
公示地点:环评爱好者http://www.eiafans.com
公示时间:2019.07.11-2019.08.07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549264094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关于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及意见
      2019年7月8日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我司)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了环评编制单位(广州中鹏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东莞市绿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单位(广东华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东莞市绿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办环保手续单位(东莞市绿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我司四方人员进行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本次自主验收只针对项目二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等情况,不包括固体废物内容。经讨论,现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市黄江镇长龙黄书角118号(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4°00′15″,北纬22°50′39″)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500m2,建筑面积2200m2,总投资15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年产炭黑母粒(新料)1500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项目需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投资70万元,已通过验收的生产设备为:混炼机1台、造粒机1台、色母抛光机1台、搅拌机2台、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吸尘机1台、空压机1台及处理倒料粉尘的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生产能力为750吨/年。项目二期投资8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为:混炼机1台、造粒机1台、色母抛光机1台、搅拌机2台、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吸尘机1台、空压机1台,生产能力为750吨/年。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项目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总体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不存在变动情况。
三、环评审批要求
      项目于2013年6月委托广州中鹏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编写了《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黄江分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编号:东黄环建[2013]S20-862号。审批意见如下:
1、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
2、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倒料工序产生粉尘须经配套的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混炼和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4、不设置厨房、宿舍,无厨房油烟、火烟。
5、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环保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我单位建设项目(二期)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东黄环建〔2013S20-862号)的要求。
具体如下:
1、本项目混炼机和造粒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黄江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
2、本项目倒料工序会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混炼和造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有效收集后通过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3、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使得本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现场检查时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
五、验收监测情况
     本项目经过广东华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均达到相关标准,详见《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HZT190314001-ZHHZT190314002-Q
六、验收结论
      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的环评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经营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二期)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废水、废气、噪声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况。本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将正式投入生产。
七、要求
      我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经处理后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东莞市湖塑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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