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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饮食业新规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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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对于项目于敏感点的距离有3个描述:
(1)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2)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3) 6.2.2 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那么问题就是,
(1)是否排放口到敏感点的直线距离(计算高度差)应为10米或者20米以上,而平面距离只需要9米?
(2)除异味处理可把距离大大缩短10米,但是文件中并无说明何谓“除异味”,异味去除效果如果判定?以什么方法处理油烟才属于“除异味”?
发表于 2010-11-17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个人理解。距离分别计算。不累计。即同时要满足4.2.3和6.2.2的距离要求。满足边界的9m和排气筒出口的10m。
2、规范指提出来如何做,应该有相应可执行的标准。异味是否按恶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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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里的一个前提不能忽略的,那就是针对有油烟产生的饮食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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