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在东莞市大朗镇邀请了验收小组对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加验收的有环评单位(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监测单位(东莞市启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东莞市粤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以上简称验收组)。验收组成员踏勘了项目现场,检查了项目所提供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监测报告等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代表关于本项目情况的介绍,经过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富荣路12号3栋101室(北纬:22°53'13.13",东经:113°54'26.65"),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4万元,占地面积850m2,建筑面积850m2,年加工生产聚苯乙烯工艺品15吨。项目于2019年4月委托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19〕7103号。项目主要设备为:手模机4台、手模成型机8台、发料机1台、冷却塔1台、空压机1台等(详见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或验收报告)。本次验收范围是废气、噪声。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工程与环评阶段对比无重大变动。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9〕7103号)的要求,具体如下: 1、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配套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5、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6、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东莞市大朗星宏程发泡胶制品厂监测报告 :QFHJ 20190717008》)。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以及现场讨论,项目基本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节保护标准,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我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废气环保自主验收。 六、要求 项目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污染物纺织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经处理后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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