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现将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一期)项目
建设单位: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851号401室
公示内容:废水、废气、噪声自主验收意见。
公示地点:环评爱好者http://www.eiafans.com
公示时间:2019.08.23-2019.09.20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549264094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关于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及意见 2019年8月20日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我司)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了环评编制单位(东莞市华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东莞市绿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单位(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东莞市绿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办环保手续单位(东莞市绿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我司四方人员进行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项目(一期)进行验收。本次验收范围只针对项目(一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不在本次验收范围。经讨论,现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851号401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8’55.97”;东经113°57’59.15”)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200㎡,建筑面积1800㎡。年产五金制品200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需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已建成以下工序:喷粉、烤粉、喷漆和烤漆工序,投资40万元,配套设有喷粉生产线1条(包括喷柜2个、喷枪4个、烘箱1台)、烘箱1台、干式喷漆柜4台(包括喷枪4把)、隧道炉2条、空压机2台。项目(二期)主要为车型工序、CNC加工工序、冲压工序、铣型工序和钻孔工序,拟投资10万元,拟设车床2台、CNC加工中心3台、冲床2台、铣床2台、钻孔机5台,均未建设。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项目(一期)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总体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不存在变动情况 。 三、环评审批要求 项目于2019年1月委托东莞市华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编写了《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编号:东环建[2019]9191号。审批意见如下: 1、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烤粉、喷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设施内,产生的废气须经配套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油漆、涂料使用比例需达到100%,VOCs收集率应大于90%。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须经配套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4、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经现场检查,我单位建设项目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审批编号:东环建[2019]9191号)的要求。具体如下: 1、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烤粉、喷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设施内,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棉预处理后与烤漆废气、烤粉废气一起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有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油漆、涂料使用比例需达到100%,VOCs收集率应大于90%。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有效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m,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五、验收监测情况 根据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一期)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华科)环境检测(2019)第0803005号)的监测结果可知,该项目生产设备和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项目烤粉、喷漆、烤漆工序有机废气有组织部分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限值要求,无组织部分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喷粉工序产生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各污染物均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无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经营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二期)未建成,项目(一期)已建成,项目(一期)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废水、废气、噪声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况。项目(一期)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将正式投入生产。 七、建议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一期)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亦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东莞市骏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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