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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石碣镇邀请了验收小组对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加验收的有环评单位(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单位(东莞市祥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东莞市粤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以上简称验收组)。验收组成员踏勘了项目现场,检查了项目所提供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监测报告等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代表关于本项目情况的介绍,经过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下一村中心厂区7栋(北纬:23°06'0.43",东经:113°48'10.52"),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占地面积1178m2,建筑面积3534m2,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80万个、吸塑罩折盒60万个。项目于2019年8月委托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19〕18114号。项目主要设备为:混料机3台、破碎机3台、卧式注塑机11台、冷却塔1台、吸塑机6台、裁床6台、空压机2台等(详见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或验收报告)。本次验收范围是废气、噪声、废水。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工程与环评阶段对比无重大变动。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9〕18114号)的要求,具体如下: 1、不允许排放生产废水。 2、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道,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冷却水使用,不外排。 3、注塑成型、吸塑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到的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4、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东莞市中太塑胶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DGXX(验)1909169;DGXX(验)1910170》)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以及现场讨论,项目基本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节保护标准,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我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废气、噪声和废水环保自主验收。 六、要求 项目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经处理后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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