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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年产建筑膜壳15万套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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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tgs 发表于 2019-12-1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19年11月23日,泰安市大华塑料制品厂在岱岳区组织召开了年产建筑膜壳15万套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泰安市大华塑料制品厂、验收监测及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科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泰安龙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2名技术专家(验收组人员名单附后)组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参加了会议,同步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组听取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查看了现场,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泰安市大华塑料制品厂年产建筑膜壳15万套生产加工项目,位于大汶口镇北西遥村(文明之光工业园内),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厂区东侧为泰安鲁峰保温建材公司,西侧为泰安久顺轻型材料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南侧为泰安泰星食品有限公司。项目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主要购置注塑机、压塑机、上料机、冲床、锯床、二保焊机、叉车、粉碎机等生产设备,以新料PP颗粒为主要原料,通过原料入机、加热、压力定型、冷却、脱模、分类、角铁裁剪、焊接等生产工艺,年产建筑膜壳15万套。
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并与2016年7月投入生产,2018年7月26日,泰安市岱岳区环境保护局以泰岱环罚字[2018]29号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2019年5月,企业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年产建筑膜壳15万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5月21日,泰安市岱岳区环境保护局以泰岱环审报告表[2019]第66号文予以批复。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项目生产设备减少一台注塑机和一台上料机,其他与建设内容与环评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直接外排;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压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少量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进行无组织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产噪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本项目生产;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空液压油(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光氧灯管、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了必要的应急物资。
6、卫生防护距离
项目环评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100米范围内,经现场调查,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山东科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分别为93%和95%,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1、噪声
在厂区四周布设4个测点,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监测2天。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5.8-57.7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7.1-48.9dB(A)之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2、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6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7kg/h,去除效率为32.9%~47.3%,压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5.8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67kg/h,去除效率为37.9%~44.3%,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第二时段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为60mg/m3、排放速率限值为3.0kg/h)要求;粉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27kg/h,去除效率为88.3%~89.5%,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2一般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29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最大浓度为1.03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了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验收结论
项目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的环保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验收合格
六、后续工作建议
1、根据验收组意见修改完善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内容。
2、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向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并完善后续工作。
3、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积极配合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停运等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备查。
5、按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主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加强生产管理,避免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粉尘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
6、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完善台账、转移联单,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收集、存储,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7、完善并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01大华塑料验收(会后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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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大华塑料修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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