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环评编制技术单位服务质量测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技术单位(以下简称“环评技术单位”)编制行为,提升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营造公平、诚信、自律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优化江北新区营商环境,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开展环评业务的技术单位及编制主持人。
第三条 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环评技术单位进行测评考核管理,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环评技术评估单位及相关产业园区平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测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
测评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通过江北新区管委会官网以及其他媒体形式公布环评技术单位测评考核情况。
测评考核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涉及监督管理的有关信息,行政审批局按规定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记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五条 测评考核成绩为“差”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主持人应制定单位整改方案、个人整改计划,并在公布测评考核结果之日起20日内抄送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测评考核结果择优选择环评技术单位。测评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良好”的环评技术单位,其编制的环评报告可以享受江北新区范围内的告知承诺制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测评考核实行百分制,环评技术单位和编制主持人的测评考核分数为其编制(主持编制)的所有环评报告的算术平均值。每个项目环评报告的测评考核包含三部分:编制质量(A)、服务时效(B)和服务对象满意度(C)。最终测评得分(S):S= A×50%+B×25%+C×25%。
第八条 编制质量考核评分(A)由三项构成:专家评分(A1)、技术评估单位评分(A2)、审批部门评分(A3)。A1、A2、A3均按100分计,分以下三种情况计算:
(一)经专家评审并由技术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的,A=A1×50%+A2×25%+A3×25%;
(二)非经专家评审,由技术评估单位直接出具评估报告的,A=A2×50%+ A3×50%;
(三)非经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A= A3×100%。
第九条 编制质量测评考核的对象为环评报告第一稿,即建设单位第一次向环评审批部门申报的版本。编制质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附表1)评分。专家在专家评审会上或在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时提交给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位在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前提交给环评审批部门(含专家评分表),审批部门经办人在批复环评报告前完成评分并汇总统计分数。
第十条 服务时效考核评分(B)按100分计,实行扣分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标准修改时限分别为10个和5个工作日,每超标准时限1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扣10分和20分,服务时效考核评分(B)最低扣至0分。
经专家评审的,起算时间为专家评审会次日或专家审查意见次日。非经专家评审、由技术评估单位直接出具评估报告的,起算时间为技术评估单位出具“修改建议”次日。非经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起算时间为环评审批经办人反馈“修改建议”次日。修改结束时间为提交环评报告(报批稿)至环评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单位之日。“修改建议”应一次性告知全部修改建议,不得多次告知。
环评报告修改期间发生法律法规、政策、导则、标准、规范变化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修改或者不可能按标准时限完成修改的,环评技术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延期、终止(中止),得到环评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修改时限或者终止(中止)修改工作。
建设单位与环评技术单位可以商定“修改时限”,服务时效考核优先按商定时限计算。商定时限应当由建设单位与环评技术单位联合申请调整。商定时限须书面确认并加盖建设单位与环评技术单位公章,并提交至环评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 服务满意度评分(C)为建设单位对环评技术单位的评分,按100分计。每个项目环评审批完成后,环评审批部门邀请项目建设单位对环评技术单位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环评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附表2)或者通过微信“新区e办事”小程序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附加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的,根据评价的内容、性质、情节等,对总分进行加分或者减分,加、减分最大幅度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环评技术单位、编制主持人测评考核结果分四级。排名前3位且得分较高的为“优秀”,排名前6位(评定为“优秀”的除外)且得分较高的为“良好”,排名后6位且得分较低的为“差”,其他的为“合格”。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平,排名按考核期内编制的环评报告数量进行分类排名。
第十三条 因江北新区范围内的项目环评报告(不限于考核期内审批的项目)的质量问题,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环评技术单位和编制主持人不得评级为“优秀”或者“良好”:
(一)项目环评报告技术复核结果不合格,被复核部门通报批评、整改的;
(二)被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或者媒体报道,经调查属实的;
(三)造成项目环境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因江北新区范围内的项目环评报告(不限于考核期内审批的项目)的质量问题,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环评技术单位和编制主持人测评考核等级为“差”:
(一)被环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或撤销批文的;
(二)复核结果判定为“环评结论错误”等严重环评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导致原环评审批部门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
第十五条 环评技术单位和编制主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期内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10~2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考核成绩提升一级(最高至“优秀”):
(一)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对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项目作出明确否决结论的;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在政府指导下,承担环境风险较大、任务艰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三)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在协助化解公众矛盾、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
2.《环评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评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 | | |
|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 | | | |
|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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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 | | | |
|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 | | | |
|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 | | | |
|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 | | |
|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 | | |
| 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 | | | |
| 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 | | | |
| 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 | | | |
| 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 | | | |
| 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 | |
|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 | | | |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 | | | |
| 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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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环评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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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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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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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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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编制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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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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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环评审批部门建立良好沟通,及时、准确告知审批进度信息(1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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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项目建设方案和环保措施提出有效建议并解决问题(2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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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响应专家和环评审批部门的修改建议,一次性修改到位(2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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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经办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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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第1、2、3项,满意得10分、一般得5分、不满意得0分;第4、5项,满意得20分、一般得10分、不满意得0分;第6项,满意得30分、一般得15分、不满意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