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东省境内,部分的环评批文内常写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这是否属于交叉执行?
这种情况下,脑子必须要清醒。这是属于交叉执行,但不属于违背交叉执行原则。交叉执行和交叉执行原则讲的是两回事。 第一,这是两个标准,执行较严值,不可置否,这样的做法就是在交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业考试记得选交叉执行,中文考试就是考你中文水平。 第二,必须强调,但这不违背交叉执行原则。 第三,本题的这种执行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目前了解到的,这是符合的,下文逐一解释。 (一)什么是交叉执行原则不交叉执行原则,据笔者了解,该原则最开始的出处来自于三处:1996年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这三标准应是最早提到不交叉执行原则的事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录“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摘录“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一个细化,不再附图。
以上三个标准已很明显的说明了“不交叉执行原则”的使用背景,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即说的是国家排放标准执行不交叉执行原则。
有意思的是,我们大多数人在转述一段文字时,普遍是对文段进行简化语言处理后的表述。因此,我们大环境中讲的都是“行业标准和综合标准不交叉执行”,遗漏了一些重要前提信息。
对于所谓的“行业标准”、“综合标准”,在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中,有这样的标准吗?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对于综合性及行业性的标准相关描述,只有“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及“地方行业性综合排放标准”。因此,用词一定需谨慎及规范。 直接使用简化用词“行业标准”,它到底是“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行业标准(HJ开头的标准)”中的哪一个呢?正因为太过于简化,也就导致部分体系不完整的同行误认为“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是违背交叉执行原则。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这不属于违背交叉执行原则,但它是交叉执行。 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体系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有环境基础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细分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又称国家行业通用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无论属于哪一个,都以GB开头。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细分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地方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无论属于哪一个,都以DB开头。 环境保护部标准指的就是行业标准,HJ开头的标准,常接触的技术导则、指南等也是属于标准,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这个才是行业标准,也才能直接用“行业标准”这个词表述。
对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的第三个回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由于地标的制定发布都需要先在国家生态部备案,可由《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信息》的第15项判定符合,该备案信息明确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与相关标准交叉互补。
另备案信息附释“与相关标准交叉互补”是指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本地区的其他地方标准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重叠关系。对于适用范围重叠部分,除地方标准中注明执行国家标准外,按照从严、互补原则执行,即对于相同的适用对象,各交叉标准中相同的控制指标从严执行、不同的控制指标并列执行。
(二)排放标准的如何执行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如何优先执行实施,正常情况下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吧:
(1)有地标,优先执行地标,地标没有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参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
(2)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
(3)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只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 行业排放大气污染物仍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只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 行业排放水污染物仍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参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新发布的国标比地标限值严如何执行
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力由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赋予,并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效力,有地方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一般情况下,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后的再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对地标制定的要求,地标是对国标的进行提严和补充指标。
但如果国标后续更新修订更严或者新发布的国标导致地标限值过高,根据《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标应及时复审修订,重新备案。 显然,我们先执行因更新修订更严的国标或新发布的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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