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afans.com_环评爱好者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
发布环保竣工验收公示|发布环评公示
建设项目环评费用在线计算|收费标准
环评师招聘与应聘| 行业信息|预评审会
2024年环评工程师备考全程指导|报名时间汇总
2024年环评师考试交流|资料下载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培训!
低价环评考试用书教材|环评图书免运费
考前培训|继续教育
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应急预案公示
查看: 457|回复: 1
收起左侧

[求助]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原有的已建项目是否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5-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原有的已建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的,是否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
发表于 2020-5-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 [2009]33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 [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上述规定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
2009年2月6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点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

联系我们|业务合作|手机版|Archiver|环评爱好者 ( 鄂ICP备06016596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293号

关注官方公众号

GMT+8, 2024-4-24 14:51 , Processed in 0.20254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