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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feng123 于 2020-6-17 14:41 编辑
广州中坚能源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1.1项目背景
广州中坚能源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罗岗工业园,占地面积为5447.8平方米,地块北面为广州炼信门窗有限公司,西面为增城市宇众贸易公司,南面为广州京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面为新城大道。
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地块在2002年前为水田与山地;2002年增城市捷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始在本地块进行回填平整,但并未进行任何生产活动与建设任何建筑物;2004年广州市增城合梦汽配经营部,建设了地块内主要的建筑物,主要用于交易二手车与停车场所;2018年广州市大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整个地块,主要用于维修公司内部车辆与停放车辆;2019年,广州市增城合梦汽配经营部与广州中坚能源投资发展中心进行普通合伙,但并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1月,广州市大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搬离本地块,并对地块内的全部生产设备进行清理搬运,但建筑物尚未拆除,只是拆除用于临时居住的简易房与用于厨房、办公的厂棚。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本地块规划为城镇用地。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 号)、《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穗府〔2017〕13 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穗环〔2017〕185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等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用地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评价,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土壤治理修复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治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保美德地块再开发利用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利于下一步开展必要的地块风险防控、环境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
受广州中坚能源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委托,广东敦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于2019年8月起对本地块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采样检测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广州中坚能源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地块后期的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等提供科学依据。
1.2调查目的原则
1.2.1调查目的
(1)通过对目标地块用地现状及历史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现场勘查、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
(2)对目标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检测,分析地块环境污染状况,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地块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2调查原则
(1)针对性原则:针对地块的特征,进行潜在污染物排查工作,为地块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导则相关的要求,规范地块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
(3)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准,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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