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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公示] 唐山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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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山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1.        基本情况:
唐山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产业园内,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9°22′6.87″,东经117°53′22.25″,占地面积为24000.62m2(合36亩)。该地块1971年以前为农田;1971年投入生产,名称为五七中学电镀厂,1979年更名汉沽农场电镀厂,1981年更名为天津自行车厂联营汉沽农场分厂,1993年更名为汉沽农场衣架厂,2000年更名为河北省汉沽农场镀液有限公司,2003年更名为唐山海通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至2011年11月停产拆除。1971-2011年期间地块内生产活动一直为电镀,1971-2003年主要以镀铬(含镀铜、镀镍)为主,其中镀铜、镀镍作为镀铬的预镀层,2003年以后增加电镀锌工艺;主要产品为自行车零部件(辐条、扶手、支架、飞轮、车轴、管子、弹簧、铆钉等)。1971年,电镀厂成立初期生产车间未全部投入使用,部分车间、仓库闲置,至1981年生产规模逐渐扩大。历史最大生产规模为镀铬件920吨/年,镀锌件3000吨/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该法中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电镀行业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委托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业主委托后,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了工作小组,对现场进行初步踏勘,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与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2017年12月14日)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地块内各区域布设土壤、地下水取样点位,获取疑似污染区域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检测,并编制完成《唐山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项目分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完成,主要工作内容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完成,主要工作内容为地块初步采样工作(土壤、地下水点位布设及样品采集)。
2.        未来规划:
根据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汉丰产业园内原海通工贸地块(用地面积:24000.62m2)规划用途的商住用地。
3.        地理位置:
唐山海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产业园内,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9°22′6.87″,东经117°53′22.25″。
4.        识别及检测因子:
初步判断该地块重点疑似污染区域为生产区(调直拔丝车间、电镀车间、冲压车间)、辅助生产区(污水处理站、危废间、废渣堆放棚)、污水管线两侧区域等,主要污染途径为生产过程及固体废物堆存过程中,污染物通过地表下渗造成污染;污染物横向与纵向迁移;粉尘及飘尘颗粒物沉降等过程。地块内可能存在pH、重金属(铬、六价铬、锌、镍、铜、汞、砷)、氰化物、石油烃、苯系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污染。下一步工作需结合具体污染物可能污染区域,进行土壤及地下水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检测,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及可能污染程度。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布设了17个土壤钻探取样点,采集分析土壤样品77个(含8个平行样),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砷、汞、锌、铬、六价铬、氰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4个取样点,分别为冲压车间(W1监测井)、废水总排口(W2监测井)、电镀车间7(W3监测井),电镀车间1排水管线(W4监测井),W3监测井建井后没有回水,不具备采样条件,因此将W3监测井舍弃。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一个平行样),送至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析检测。
5.        调查结论:
土壤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检出污染物共28种,包括重金属9种(铜、铅、镉、砷、汞、镍、六价铬、锌、铬)、挥发性有机物1种(2-氯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17种(2-甲基萘、苊烯、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二苯并呋喃、咔唑)、石油烃(C10-C40),其中存在超标污染物为六价铬、镍、石油烃(C10-C40)。
(1)重金属检出9种,超标因子为六价铬、镍。
六价铬检测点位17个,送检样品77个(包含平行样)。六价铬超标点位9个(S9、S13、S6、S10、S2、S4、S17、S1、S14),主要为各电镀车间、污水管线的采样点位,浓度范围为ND~644mg/kg,超标率28.6%,最大超标倍数为213.7,超标深度主要集中在表层(杂填土)、深层(粉质粘土),检出浓度最高点位为电镀车间2东侧槽池北侧附近(S17-0.5),污染深度最深为S6-4.0m、S13-4.0m,建议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六价铬污染范围及深度。
镍检测点位17个,送检样品77个(包含平行样)。镍超标点位11个(S13、S6、S5、S10、S16、S4、S17、S1、S8、S14、S11),主要为各电镀车间、污水管线、污水站进水口、污水总排放口的采样点位,浓度范围为16~4860mg/kg,超标率32.5%,最大超标倍数为31.4,超标深度主要集中在表层(杂填土)、深层(粉质粘土、淤泥质粘土),检出浓度最高点位为电镀车间2东侧槽池附近(S17-0.5),污染深度最深为S6-8.0m、S13-8.0m。建议进行详细调查,确定镍污染范围及深度。
(2)石油烃(C10-C40):对15个钻探点位的70个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进行检测(S12、S15点位未检测石油烃)。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58.2%,超标点位3个(S5、S10、S8),浓度范围为ND~1420mg/kg,超标率8.57%,最大超标倍数为0.72,检出浓度最高点位为污水处理站进水口(S5-8.0),建议进行详细调查,确定石油烃污染范围及深度。
(3)氰化物:对14个钻探点位的67个土壤样品中氰化物进行检测(S1、S12、S15点位未检测氰化物)。氰化物检出率为58.2%,浓度范围为ND~2.89mg/kg,最大占标率为13.14%,最大值点位位于为污水站进水口(S5-1.5),所有样品氰化物浓度均未超出相应筛选值。
(4)挥发性有机物检出1种,2-氯甲苯。2-氯甲苯仅在S5点位有检出,检出样品4个,检出率为5.19%,检出浓度为ND~532μg/kg,未超过相应筛选值。
(5)半挥发性有机物检出17种,其中多环芳烃类13种、钛酸酯类2种、苯胺类和联苯胺类2种,主要在S5、S8、S11、S16点位表层样品有检出,均为痕量检出,未超过相应筛选值。
地下水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砷、汞、锌、铬、六价铬、氰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检出因子8种,分别为pH、浑浊度、重金属(铜、镍、锌、铅、镉、砷),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其中存在超标污染物为镍、铅。镍超标点位为W1、W2、W4,超标原因是电镀车间内槽池、污水管线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裂缝、污染物的遗撒、泄漏情况,并沿地表防渗层开裂区域逐渐下渗,导致区域地下水镍超标;铅超标点位为W1,位于冲压车间(1971-1976年为电镀车间),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有企业早期生产过程中防渗治理措施不完善,酸洗工序腐蚀原料,酸洗废水随意排放累积造成地下水中铅浓度较高。建议进行详细调查,确定镍、铅污染范围及深度。
建议
(1)调查地块部分车间、危废间、废渣堆放棚内存在一定量的废渣,建议尽快清理以上区域废渣,在详细调查前应将地块内废渣全部清除;后续建构筑物拆除等过程,应对生产区域严格管理,做到环保拆除,防止污染物对地块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2)本次调查地块未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标准,建议尽快开展详细调查工作。对初步调查超标的点位按照20×20m网格进行加密布点,针对初步调查采样深度未达到无污染层的点位,详细调查阶段需要加深采样深度,达到无污染层。地下水重点关注重金属(铅、镍、六价铬)作为详细调查采样检测指标,在超标点位布设地下水监测井,满足导则规定的80m×80m要求。
(3)地块在未完成调查及修复工作前,不允许做其他与地块污染调查和修复无关的房建或其他土方工程,不能私自开挖转运、污染土壤。根据地块初步调查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明,土壤中重金属(镍、铜、镉、汞、砷、铅、六价铬)、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
委托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汉沽管理区分局
编制单位: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文秀
联系电话:0311-6603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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