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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公示] 黄石泰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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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tf118 于 2020-7-15 15:48 编辑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现对黄石泰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1、地块概况
   
黄石泰华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科技),位于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六组。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省政府产业发展定位,符合《阳新县城市总体规划》中以医药化工为城镇主导职能。
泰华科技规划用地215.9亩,位于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园区范围,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根据阳新县规划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处场地用地符合阳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泰华科技于2008年5月通过环评审批,于2009年9月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均较好地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投产运营后,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各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及工业固废规范处置。
    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根据《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通知》(鄂办文 [2016]3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 号)文件要求,在2018年底前,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2025年底前完成,其中2020年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的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对于已建成投产的“厂区距离江岸1公里以内的,重点整治,限期逐步搬离”。由于黄石泰华科技属于化工项目,场地位置虽在工业园区,但不在化工园区,属于要整治搬迁的行业,故企业计划于2019年全部搬入化工园区。
泰华科技的生产工艺及过程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场地被黄石市土壤办公室列为疑似污染地块。该地块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黄石泰华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形成报告,为本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2、地块污染物识别
    根据现场踏勘期间对项目场地内的厂房、构建物、地面以及周边环境进行了调查,结合项目的生产工艺分析,判断污染源主要为主生产区域、产品及原料罐区、装卸及应急事故池区域,从现场看生产区域地面硬化程度良好,管线未出现泄漏现场;产品及原料罐区地面硬化程度好,底部采取了有效的防渗措施,罐区的储罐完整,无破损泄漏,四周设有围堰;装卸区地面硬化程度较好,应急事故池底部已做防渗处理。
结合以上分析,场地的疑似污染区域主要为一下四处:产品及原料罐区;苯加氢主生产区;装卸及应急事故池区;办公及其他区。初步判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围为整个地块,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
     3、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取样区域内共设置有33个土壤采样点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共计61个采样样本,包含57个土壤采样样本,每个土样均检测了45项,4地下水采样点。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了布点取样分析,将各污染物对场地的影响真实、全面地反应在统计结果中。
土壤样品检测因子包括重金属7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VOCs27项、SVOCs11项;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20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
    4、结论及建议
   (1)结论
   
本次土壤污染状态调查采样点位□1—□31中各项监测因子指标良好,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基本项目)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说明该建设用地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不需要进行后续详细采样调查、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地下水监测点位○1—○4绝大多数监测指标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Ⅰ—Ⅳ类之间,其中○1点位地下水锰的指标偏高,达到了Ⅴ类水标准,可能受到这一带蕴藏铁矿、铜矿的影响。本次地下水调查不需要进行后续详细采样调查、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本次场地环境调查情况,场地调查工作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的工作要求,调查地块区域土壤、地下水中各污染物没有环境污染风险,不需要后续详细采样调查、风险评估工作。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土壤污染状态调查范围内的土地用于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的方案是可行的。
   (2)建议
    黄石泰华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场地进行再利用时不得改变场地的建设用地类别,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使用如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
黄石泰华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场地进行再建设时,应做好防雨水冲刷和残液地下渗漏的保护措施,加强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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