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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公示] 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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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现对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1、地块概况
        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180号,地块占地面积为26108平方米。该场地生产建设可追溯至2009年,2009年前为农田,2010年规划为工业用地,2010年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地块建设,项目厂房建设完毕后未安装设备,业主经过调研,于2014年进行设备安装,主要为玻璃深加工、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石材精深加工。据了解,本企业现仅有玻璃深加工生产线,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石材精深加工于2016年停产,相关设备设施已逐步拆除清理。
2、资料收集
        根据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2009年前为农地,2010年规划为工业用地,2010年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地块建设,项目厂房建设完毕后未安装设备,业主经过调研,于2014年进行设备安装,主要为玻璃深加工、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石材精深加工。据了解,本企业现仅有玻璃深加工生产线,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石材精深加工于2016年停产,相关设备设施已逐步拆除清理。该地块现使用权人仍为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且企业营业执照一直未注销,主要的厂房建筑并未实施拆除,除此以外,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进行生产使用,包括内江市中州照明有限公司、廖玉门窗经营部等企业,主要作为铝合金门窗、食品、灯具行业的储存及销售场地。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3、地块污染识别。
        该场地可能存在的污染区域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区域、固废储存区、絮凝沉淀池区域等,其中玻璃打磨工序,铝合金、塑钢的剪切工序及石材生产线中石料在切割、磨边、抛光工序、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其次中空玻璃生产、夹胶玻璃生产过程中涂密封胶和固化工序使用的粘结剂为酸性硅酮密封胶和丁基胶固化过程中会产生有机挥发性气体;所以认定特征污染物包含:pH、重金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地下水污染物包括:pH、重金属、苯、甲苯等。
4、结论及建议
(1)结论
土壤监测结果表明地块外1个对照点以及地块内5个土壤监测点,各层位采集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pH的监测值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同时也根据与对照点监测结果进行比对分析,部分地块内监测指标监测值高于对照点监测值,基本反映了地块利用历史情况。
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3个地下水点位所有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综上,根据本次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四川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地块内土壤环境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要求,本地块在严格落实有关企业搬迁拆除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下,该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忽略,可不进行风险评估,并可作为后期第一类用地类型开发使用。
(2)建议
本次调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导则要求和相关标准对该地块现状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分析与评价。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土壤未受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满足现有用地规划要求。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企业及早开展厂区生产设施设备拆除和残留污染物清理及安全处置工作,以防止企业停产后可能污染厂区及周边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尤其在停产后,企业日常监管及生产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措施难以正常开展的情况下)。
(2)建议在企业在后续拆除活动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企业在目前日常运行管理及下一步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迹象,如残留的废油等污染痕迹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通知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查验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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