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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旺朋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 一、基础信息: 企业名称:厦门旺朋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677XD 法人代表:杨绣安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路41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怀国13859900302 二、审核依据: 目前,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长期以来,“两高一低”(高开采、高排放、低利用)的线性资源利用模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原因。为此我国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的方针,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闽环保防[2011]60号)、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2019年7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7号)(详见附件1)文件中,厦门旺朋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为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之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我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号召,配合省、市经委、市生态环境局部署安排。2019 年8 月企业开始实施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委托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指导单位。 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四、主要产品情况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企业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总镍、总铬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要求; 总锡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锡≤5.0mg/L)排放限值要求; 其它污染物和生活污水符合《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表1 中三级标准; 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污染物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2、废气 硫酸雾排放符合《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排气筒高度20米,硫酸雾≤10mg/m3;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标准,排气筒高度20米,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速率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3、固废 (1)生活垃圾由城市环卫进行处理。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化学药品包装物、电镀污泥、过滤芯、废机油等均为危险废物,边角料、不合格配件和不合格模具等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按危险废物处理要求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边角料、不合格配件和不合格模具由相关厂商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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