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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十堰市张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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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十堰市张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
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占地28.9亩,建筑面积7625.44平方米,其中实验室面积2392.4平方米,培训室面积1596.88平方米,办公楼3036.36平方米,停车位共计77个,绿化率大于30%。项目投资7000万元,包含P2生物实验室以及理化、临检和 HIV 等实验室。本项目不设住院床位,不进行手术,不开展个人体检等检查项目,不提供吸毒人员检测和疾病治疗等服务,只对致病原等进行取样检测。项目实施工程总投资为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7%。
二、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建设项目,现有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建设地点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1)空气环境
评价区PM10、PM2.5的浓度出现超标,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中的限值要求,故项目所在区域判定为不达标区。项目特征污染因子TSP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和苯酚能够达到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关限值要求。
(2)地表水环境
犟河常规监测断面中各项监测指标均能够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要求。说明该区域水质目前较为良好。
(3)声环境
目前项目所在区域噪声昼间、夜间监测值均能够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昼、夜间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四、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评价结论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54.4m3/a,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产生量为665.28m3/a,实验室废水在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接触氧化+ClO2消毒”处理达标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预处理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管网。纯水制备浓水依托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污水管网。
拟建项目建成后,进入市政管网的废水总量为1219.68m3/a,废水经城镇污水管网进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至犟河。
(2)废气
①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废气
项目化学实验室废气的主要污染物为酸雾、非甲烷总烃和原子吸收和原子荧光测试废气,项目产生的化学实验室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
上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化学实验室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应标准限值。
②生物试验室产生的废气
项目生物试验室废气的主要污染物为生物病菌,项目产生的生物试验室废气经过生物安全柜设计采用II级B2直排式生物安全柜,并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P2)高空排放。
③污水处理站废气
项目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主要污染物为氨和硫化氢,项目污水处理站设计采用全封闭设计,经过风机+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P4)15米高空排放,经过处理后的氨和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④食堂油烟
项目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限值。
⑤非正常工况废气
对于非正常工况排放废气,企业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治理设备、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环节加强管理和检查,减少异常排放的发生。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后,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及时阻止废气超额排放,避免事故超标排放。企业应建立事故性排放的防护措施,在实验室内备有足够的通风设备。非正常排放的概率极小,一般情况下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3)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来源于水泵、空调外机、实验室设备、引风机等,噪声值在60-85dB(A)之间,针对不同噪声源采用隔声、消声、合理布局措施后,场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室废液、废过滤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产生废滤芯收集后外售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环评总结论
本项目属于非营利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环保政策要求;项目选址和平面布置合理;各项污染经有效处理后可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不会降低区域功能类别。项目的实施对改善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效益较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严格落实设计和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种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在落实并保证以上条件实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六、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十堰市张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肖主任
七、环评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朱工(0719-8692318)
八、审批机关及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19-8116885
九、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1)公众对项目实施的了解程度和所持的态度;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3)如何妥善解决该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
(4)项目今后发展过程中在环保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5)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十、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本次环评有宝贵意见或建议,可在[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url]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附件1)进行填写,按上述联系方式(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项目征求意见稿链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c-OtsqvdLM6MQekKM8ydvw(提取码: sw6r)。
十一、公众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鼓励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
十二、公示日期
因本项目未于合规园区内,因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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