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 宝山区W12-1301单元01-08地块(部分区域),北至走马塘、南为南大路、东至大场路(规划)、西至外环高速,面积为约335420m2。地块历史上为工业企业用地,企业较多且主要为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污水处理、塑料和橡胶制品等典型“12+3”污染行业。具体涉及上海红光皮革厂(行业大类: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行业小类:1910,皮革鞣制加工);益民制革厂(行业大类: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行业小类:1910,皮革鞣制加工);上海伟星机用皮件厂(行业大类: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小类:2912,橡胶板、管、带制造);北章某粘胶剂加工作坊(行业大类: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小类:2913,橡胶零件制造);联广铝材有限公司(行业大类: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小类:3216,铝冶炼);富国皮革污水处理厂(行业大类: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小类: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上海皮革化工厂(行业大类: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小类: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富国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大类: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行业小类:1910,皮革鞣制加工)等。目前,区域南侧现存原上海富国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锅炉房烟囱,北侧部分有大片树林,树木茂盛。其他区域基本为空地,无任何建筑。大部分区域地面有水泥地坪,建筑垃圾,部分区域地面为裸土;区域内存在地表水水体有新槎浦和走马塘支流。根据上海市宝山区 W012-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01-08地块(部分区域)拟作为公共绿地(G1),因不排除后续可能作为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使用,故从严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类型。 初步调查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受上海宝山南大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01-08地块(部分区域)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根据调查区域内历史工业生产情况分6个批次进场,共设置了209个土壤监测点,129个地下水监测点,3个底泥和3个地表水监测点。采集692个土壤样品(包括60个平行样)、142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3个平行样)、3个底泥样品和3个地表水样品。调查结果显示: (1)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镍、锑因子检出浓度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砷、六价铬、铅的检出浓度高于第一类建设用地管制值,最大检出浓度分别为 130.00mg/kg、621mg/kg、1090.00 mg/kg;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的检测结果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苯并(a)芘的检出浓度高于第一类建设用地管制值,最大检出浓度为8.30 mg/kg;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低于第一类用地管制值。 (2)地下水样品中,重金属砷、铅、镍、锑、铝,挥发性有机物1,2-二氯乙烷、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高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另外,地下水样品的pH呈强碱性,部分点位(0108-53、0408-58、0408-59、0408- 60、0408-61、0408-63、0408-65)的色度值较高,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 详细调查 2020年10月到12月,宝武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受上海宝山南大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的初步调查数据统计及初步调查报告等对01-08地块(部分区域)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项目组进行了2次详细调查。 第一次详细调查 由于初步调查超标点位较多,且超标类型各有不同,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按不同的超标类型,分类设置详细调查方案。 (1)以网格尺寸不大于20m×20m,在土壤和地下水均超标点位(0108-58、71、116、128、150、151、153、164、168、173、175)所在区域各布设5个详细调查采样点(含初调超标原点位)。4个加密点位为水土复合点,土壤钻孔采样深度至初步调查土壤超标深度以下,地下水钻孔深度为6m,监测因子与初步调查时该点位土壤或地下水超标因子相对应。由于初步调查土壤垂向取样间隔较大,本次调查的初调超标点原点位的采样,仅用于确定土壤垂向污染深度,且不采集原点位地下水样品。 (2)以网格尺寸不大于20m×20m,在初调水土复合点中土壤超标点位(0108-9、20、31、76、78、94、99、102、109、111、112、129、131、145、166)所在区域各布设5个详细调查采样点(含初调超标原点位)。5个采样点均为土壤点位,土壤钻孔采样深度至初步调查土壤超标深度以下,监测因子与初步调查时该点位土壤超标因子相对应。 (3)以网格尺寸不大于20m×20m,在初步调查水土复合点的地下水超标点位(0108-4、46、47、51、52、53、59、60、61、62、63、65、82、86、119、120、122、123、136、149、167、169、170、174、179、192、194、197、198)所在区域布设详细调查地下水采样点,钻孔深度为6m。由于0108-51、52、53这3个点位,60、61、62、63这4个点位,122、123这2个点位以及170和174这2个点位,彼此间邻近,考虑到加密点位置更加靠近或有共用加密点的情况,这些点位加密点的地下水监测因子为相邻点位的地下水超标因子之和。其他加密点位的监测因子与初步调查时该点位地下水超标因子相对应。 (4)以网格尺寸不大于20m×20m,在初步调查土壤监测点的土壤超标点位(0108-12、18、23、24、37、69、81、83、92、97、139、147、155、203)所在区域各布设5个详细调查采样点(含初调超标原点位)。4个加密采样点均为土壤点位,土壤钻孔采样深度至初步调查土壤超标深度以下,监测因子与初步调查时该点位土壤超标因子相对应。由于初步调查土壤垂向取样间隔较大,本次调查的初调超标点原点位的采样,仅用于确定土壤垂向污染深度。因初步调查时,土壤超标点位未监测地下水情况,故本次详查补充监测原超标点位的地下水情况,监测因子同初步调查。 (5)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72号)等相关技术要求,本次详细调查阶段,补充水土复合点6个,补充土壤监测点9个,监测因子同初步调查。 (6)由于地块面积较大,超标点位较多,详调期间,在地块东北片区、西北片区、东南和西南污染片区各设1各土工孔TG1~TG4。钻孔深度6.0m。 (7)调查结果表明:有42个土壤加密点位,仍有苯并(a)芘、砷、六价铬和石油烃超标;有7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及加密点位,仍存在石油烃、六价铬、铝、顺-1,2-二氯乙烯、氯乙烯等因子超标。需进行第二次详细调查。 第二次详细调查 (1)根据第一次详细调查的结果,以网格尺寸不大于20m×20m,并结合初步调查、第一次详细调查加密不超标的点位,在42个第一次详细调查的加密点位土壤超标点位,周边分别布置0~3个详细水平加密调查采样点或纵深加密采样点。此次共布置80个土壤二次加密监测点,监测因子对应第一次详调超标的因子。 (2)第一次的详细调查结果中,地下水仍有较多超标点位的情况,主要超标因子为石油烃、六价铬、铝、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等。根据项目前期布点情况及污染物分布情况,第二次详细调查拟布设了85个地下水监测点。其中,26个点位为第一次详细调查监测土壤监测超标加密点位,补充监测地下水,监测项目与初调相同。1个为原地下水超标点位的关联井,因超标项目为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为调查其污染范围,故在原超标点位附近设8米、10米的簇井,增测8米、10米的地下水样,检测项目为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另外58个点位为新增加密控制点,检测项目为相应的第一次详细调查超标项目,包括铝、锑、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和石油烃(C10-C40)等。 (3)调查结果显示,二次加密的土壤样品中有3个点位共计3个深度的六价铬的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3 mg/kg,超标浓度范围为12.1mg/kg~27.8mg/kg,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管制值30 mg/kg。 对于3个二次加密土壤超标点位,结合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的周边其他点位,均已具备不超标的控制点,污染土壤范围可以确定,因而不需进行第三次详细加密调查。 二次加密地下水样品中,JM4-3和JM4-4点位的石油烃检出浓度分别为636μg/L和605μg/L,高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CD-81-1、CD-81-2、CD-81-3、CD-83-3点位地下水样品中铝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根据周边点位调查情况,对于2个石油烃和4个铝超标的点位,周边均已具备不超标的控制点,污染范围可以确定,因而不需进行第三次详细加密调查。 结论 结合初步调查和两次详细的加密调查,土壤中共有86个点位的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超标项目包括砷、镉、六价铬、铅、镍、锑、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和石油烃(C10-C40);其中,有19个点位的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管制值,超标项目包括砷、六价铬、铅、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共有121个点位的检测结果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项目为pH、砷、六价铬、铅、镍、锑、铝、1,2-二氯乙烷、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 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技术规范,须对这些超标点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的风险评估工作。 建议 建议业主单位在地块污染调查及修复工作完成以前,保护好地块的现状,不要进行施工或动土,防止已经调查清楚的污染区域发生变化或污染迁移。另外,地块多处表层土污染物浓度超过管制值,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对地块做好封闭式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出,并对必须入场工作的人员做好现场交底及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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