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成大环发〔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垃圾处理厂”)开展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对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地块基本信息 大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位于大邑县安仁镇永兴村,本次调查范围约50亩,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103.570917°E,30.515892°N。垃圾处理厂于2004年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了原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审查批复,2004年9月项目开工建设,同年11月开始运行,2005年3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处理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50吨。垃圾处理厂于2013年5月正式停产,厂区未进行主体及设备拆除。厂区建设动工前为农田。 2、地块初步调查结果 区域土壤pH范围为7.89~8.88,整体偏碱性。厂区内土壤样品中所测的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锑、铍、钴、钒、VOCs、SVOCs、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和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厂区内土壤样品中的锌、锰、硒、和钼检测结果均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3-2016)居住用地筛选值。厂区内土壤样品中的铊与厂外背景点含量无明显差异。 除DXS3#耗氧量和锰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外,其余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石油类检测结果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 废水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3、调查结论 大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地块内土壤所测指标均满足评价标准,根据 《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0号)要求,地块内土壤污染物浓度未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认为地块土壤污染健康风险可接受,该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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