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8日,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2018年10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环函〔2018〕146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在该公司自主召开“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会”。 建设单位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成立了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单位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江门浩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代表组成(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听取了相关单位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介绍,查阅了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了现场勘察,经认真讨论,验收工作组基本同意"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特此进行公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验收意见见附件。
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2日开始在环评爱好者的网站上进行了《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的全本全文信息公开,接受监督,项目不涉及保密内容,内容无删减,公示文本与报批文本一致。公示期限为即日起20天,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与鹤山市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麦生13702714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