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梁启焰(梁工) 于 2021-2-21 14:38 编辑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 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乙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甲级 可承担各类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 则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部分改革项目 专项资质 | 1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2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智能化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3 |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照明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4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建筑幕墙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5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轻型钢结构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6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风景园林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7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 | 调整为消防设施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8 |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分为5个分项资质) | 取消5个分项,合并为环境工程通用专业,设甲、乙两级 | 3.施工资质 | 资质类别 | 序号 | 施工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 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不分行业,不分等级 | 2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3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4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5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6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8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9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0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1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2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3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专业承包资质 | 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3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4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保留,不分等级 | 5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6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7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8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通用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9 |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 | 10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11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12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3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14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15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16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7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18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两级 | 19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20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21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22 |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23 |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24 |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两级 | 25 |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 26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27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28 |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 29 |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 30 |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 31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合并为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 32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33 |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34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35 | 核工程专业承包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36 |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 施工劳务 企业资质 | 1 | 不分等级 | 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
梁工;131-47.09-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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