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21年4月20日,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组织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污染治理设施施工单位(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单位(江门中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成(名单附后)。 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本次自行验收为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验收。经讨论,现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四村工业厂房(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2'18.94",东经113°40'20.63")。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年维修保养汽车1000辆、洗车美容800辆。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0年9月委托广东蓝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0月26日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20〕13768号。 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项目工程与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期建成,并于2020年12月进行调试,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项目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本期项目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四)验收范围 此次验收范围是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环评审批内容,项目情况均符合《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东环建〔2020〕13768号)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动。具体见表2-1。 表2-1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污染源主要来源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雨水。 项目所在地属于东莞市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合理布局雨污分流管网,需制专业的雨污分流施工图,施工图应清晰说明雨污流向及收集。 厂区内雨水、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排水分别独立布置排水管道系统,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汇集后经自建沉淀池处理后,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并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并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通过市政截污管网引入东莞市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废气 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来源于焊接、打磨抛光、喷漆、烤漆工序。 项目焊接、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切实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喷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废气经收集并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率和处理率均不低于90%,未收集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要求。 (三)噪声 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普通加工机械的运行噪声和通风设备噪声,通过预测可知,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等措施。 (四)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 项目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自建沉淀池处理后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 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来源于焊接、打磨抛光、喷漆、烤漆工序。 项目焊接、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切实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喷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废气经收集并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率和处理率均不低于90%,未收集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要求。 (3)噪声 项目边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1、本项目运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收到周边环保投诉。 2、根据江门中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MZH20210118034):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洗车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自建沉淀池处理后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 项目焊接、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切实加强车间机械通风,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喷漆、烤漆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废气经收集并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要求。 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验收结论 本项目已按照《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东环建〔2020〕13768号)要求建成各环境保护设施,且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本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综上,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治理设施均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七、后续建议 (一)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向附近居民通报情况。 (三)后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东莞市虎门名威汽车维修中心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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