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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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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1年5月 30日,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区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竣工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和芜湖林源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代表及专家共4 人(见名单)。与会代表查看了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并根据《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项目环评批复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区标准化厂房21幢建设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6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添置吸料机、注塑机、破碎机以及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家电进水阀配件15000万只的生产规模。
(二)建设过程及环评审批情况
项目已经原芜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发改备【2020】365号),2020年9月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国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报告表,2020年10月16日该项目取得原芜湖市芜湖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环行审【2020】121号)。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始生产设备安装并同步配套建设了相应环保处理设施,2020年12月全部竣工并开始调试。2021年2月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天净环绿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三)投资情况
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67%。本项目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整体验收,主要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添置注塑机、冲床、粉料机以及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其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湾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达标排入赵家河。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二)废气
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主要为注塑产生的废气。注塑废气: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氧化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
(三)噪音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成型机、破碎机、干燥机及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经过合理布局、隔声降噪等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四)固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UV灯管、废活性炭及职工生活垃圾。
1、 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
建设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及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大部分回收利用,少数无法回用的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2、 废UV灯管、废活性炭
建设项目产生的废UV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库,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3、职工生活垃圾
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依据编制的《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一)废水
验收期间,项目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动植物油两天日均值分别为11mg/L、5.6mg/L、0.128mg/L、8mg/L、0.19mg/L;13mg/L、5.8mg/L、0.135mg/L、9mg/L、0.31mg/L,各检测因子排放满足湾沚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废气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是非甲烷总烃,检测点位设置在厂界上/下风向。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无组织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最大浓度值为 0.4mg/m3,排放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表3中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最大浓度值为 1.02mg/m3,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音
验收期间,厂界监测点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
(四)总量控制
本项目“环评”批复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 排放总量不得大于 0.061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 0.006 吨/年,VOCs 排放总量不得大于 0.058吨/年;取2日监测平均值,实际COD排放总量为0.004吨/年,NH3-N 排放总量为 0.001吨/年,VOCs 排放总量为 0.007吨/年。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无敏感建筑。
六、验收结论
根据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芜湖骄轩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生产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基本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落实了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验收组认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工程进一步完善建议
1、项目单位应将环境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管理管理渠道,确保各环境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2、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3、做好厂区各类固体废弃物产生、储存及处理处置台账,满足固废管理规范要求。
八、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组名单附后。
2021年 5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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