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大气导则中对评价等级的要求是:
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在简单平坦地形、全气象组合情况条件下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正常点源或面源项目可能都比较容易能计算并判定等级,但也有些特殊项目,可能在污染源类型上不太好确认,以下几种类型的项目如何采用估算模式screen来计算评价等级,踢出点个人的想法和意见。在此也特别声明,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可能和不同的专家,包括评估会的项目负责人,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建议以会上专家意见为主:)
1、烟塔合一项目。
这类项目主要污染源是烟塔。污染源类型很难明确定义为点源、面源还是体源。如何判定?
我的意见是视作为“具有一定抬升高度的面源”,或者作为“在建筑物上的有一定高度的体源”。这个抬升高度的计算可以采用原93导则中介绍的方法或者“更先进的计算方法”。气象条件个人建议采用全年统计的最常见气象条件,如D类稳定度,常年平均温度和年均气温。当然更好的方式就是计算不同气象条件的抬升高度,然后分别计算最大浓度和占标率。有兴趣的可以试算一下。
2、密集分布的低架点源类项目。
一般来说,多点源的项目按单个点源分别核算,然后取最大结果做为评价等级的判据。但对于“密集分布的低架源项目”,这种分别核算的结果可能会使项目等极降低,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密集分布外加周围建筑物的影响可能会形成面源效应。但是有人会问,什么叫密集分布?这个问题,要问我,我只能说不知道。我个人意见是,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污染源的距离小于二者源高之和,就算距离很近。如果有多个(3~5个以上)的15m以下的源,最好按面源考虑。
但是这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面源的源高,不应直接取15m,或者点源的平均源高。既然要等效为面源,就要考虑面源的有效高度,也就是要考虑点源的平均抬升。抬升高度的算法可以参考上一个类型的项目。
3、带有地面和地下车库的房地产类项目
个人觉得地面车库不用参加评价等级的测算,因为源强很难确定,且受周围建筑物和植被影响,影响范围和程度有限。
地下车库可以经过估算模式,对各车库排气口进行环境影响估算。
厨房排放油烟因为没有环境质量标准,不用参与等级判定。
如果小区带有集中供暖装置,那么这就是个典型的点源项目了。
当然,对于大型立体式停车场,汽车尾气影响不可忽略时,地面汽车尾气的影响在必要时还是可以或者说应该考虑的。
4、施工期很长但建成后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除非施工期超过一年,且有明显持续的固定污染源外,对于施工期扬尘、交通车辆船舶尾气、装卸粉尘的影响也不用参与评价等级判定,这些影响重点是给出相应的预防和减缓措施。
此类项目的评价等级可以以建成后的污染源进行判定。
5、没有固定污染源的机场建设项目
有人曾经问过是否需要将飞机起降时排放污染物作为污染源参与评价等级判定?
我目前的个人理解是可以不用,但很难说以后环境管理要求加强了,敏感点距离近了,飞机多了。。。未来可能会把这种源考虑进去。。。。
但目前我好像没看到过考虑飞机起降时排放污染物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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