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邹城市大束镇港枣线迁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该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邹城市大束镇港枣线迁改项目 建设性质:迁建项目 项目位置:邹城市大束镇(从梭庄村至赵东村南现有管线迁建至靠近京沪高铁处) 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改线起点位于山东省邹城市大束镇梭庄村东侧,原管道桩号GZ0532C+270m。自改线起点向南沿京沪高速铁路西侧约80m间距并行敷设至S319省道北侧,管道继续向前穿越S319省道后沿规划济枣高铁站西侧边界200m间距并行敷设至改线终点,即原管道桩号GZ0535C-100m。改线段原管道长约2.7km,改线后管道长约2.3km,管道长度较原管线减少约400m。 施工计划:本工程计划2022年5月开工,2022年6月完工。施工工期计划2个月。2022年5-6月,进行施工准备以及新建管道段表土剥离及管沟开挖与回填等;2022年6月,进行现状管道段表土剥离及管沟开挖、回填、管道回收等。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为13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8.6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环保措施概述 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废气影响评价结论 施工扬尘主要产生于:场地清理、地面开挖、填埋、土石方堆放以及车辆运输过程。主要采取扬尘治理、渣土遮挡、设置围挡、洒水抑尘、控制车速等施工措施后,对厂区外环境影响不大,且施工结束,上述影响会随之消失。 (2)废水影响评价结论 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试压排水中主要含悬浮物,经收集后作为地面降尘用水,不排入水体。 (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施工废料、废弃管道污油、废弃管道等。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清运;施工剩余废料依托当地职能部门有偿清运;废弃管道污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弃管道经清洗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 (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施工过程会使用一些施工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期间会对周边敏感点产生一定影响,由于本工程施工期较短,只在短时期内对局部环境造成一些影响,待施工结束后影响将随之消失。 (5)生态环境影响 1)施工期会占用部分耕地,主要范围在项目管线两侧20m范围内,材料堆放场地依托现有通往张东村的沥青路,不占耕地,施工道路依托现有道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项目开挖施工会对周边植物、庄稼等产生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3)项目在新建管道及现有管道施工区设置围挡、对开挖土方进行表土剥离、土工布遮盖等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施工结束后,会对项目施工区进行恢复建设。 2、营运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属于迁建工程,不涉及站点建设,本改线段管道采用常温型3PE加强级防腐层,并加强阴极保护联合防腐措施,可有效保障项目区管线平稳运行,降低渗透等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输油气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段)》已于2021年1月25日发布实施,有专业人员进行维护管理。 3、其他要求 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及《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要求加强管理,同时管理要求如下: ①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禁止取土、挖塘等容易损害管道的作业活动;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事先报告建设方主管部门同意后,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4、环境影响评价总结论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区域环境基本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看,项目建设可行。 三、公众咨询途径 该项目公示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公众可通过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或发表对该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具体事项如下: 1、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众参与的目的是收集项目影响范围内的民众对项目在建设和未来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以及噪声和废物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公众如果对项目持有疑议,请在10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 2、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⑴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邹城市大束镇港枣线迁改项目 联系地点:邹城市大束镇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郑主任 15621893376 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济宁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进明 联系电话:15715370475 电子信箱:jnslhbkj@163.com ⑶公示期限
提取码:rhdc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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