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乐山市众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江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乐山市众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期间:对上述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833-2598910 项目概况: 乐山市众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众房地产”)于2010年购买此地块,本地块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通江街,地块占地面积为2534.5平方米。众众房地产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投资,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机具租赁。本地块历史上是乐山市食品总公司和乐山双益食品有限公司。上世纪70年代乐山市食品总公司开发本地块用于暂存活猪及办公住宿,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猪、牛、羊、禽蛋及其制品;五金、交电、化工、百货、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除外)、农副土特产品。乐山市食品总公司在2001年经乐山市体改委批复同意转制,成立乐山双益食品公司(即乐山双益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乐山市食品总公司)。根据《乐山市中心城区通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众众房地产地块通江街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园绿地。 (1)地块业主先后经历三次变化(用地性质未改变),时间跨度长,同时业主无法提供详细的经营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清单、历史平面布置图以及各建(构)筑物的具体用途,通过已有的历史影像图只能判断,在2009年~2015年之间对部分建(构)筑物进行了拆除,无法确定活猪暂存点的具体位置,也无法准确识别在此经营活动期间的污染区域。基于此,本地块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布设。考虑地块历史上为荒地,历史活动主要有办公住宿、暂存活猪(本地块仅作为生猪屠宰的中转站,不涉及规模化养殖场,且暂存的时间短、数量少),项目现有构筑物主要有办公住宿楼、办公室、杂物棚,场地内未发现粪便暂存池,因此场地被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故将监测区域分成30m×30m面经相等的若干区域,在网格中心部位取样。在网格中心部位取样,共布设了4个调查点位,编号为T1~T4,其中在地块调查范围内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位,在场地西北侧距离55m处空地布设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T4)。T1~T3取三个深度,土壤清洁对照点T4只测表层样,本次共采集土壤样品10个;在场地内上游设置1个监测点,场地内设置1个监测点,共2个,监测点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共2个地下水样品; (2)土壤样品标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建设用地分类情况,本方案以标准的第一类用地性质进行评价。地下水样品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II类水标准进行评价。石油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3)样品分析结果如下: 1.本场地内土壤pH范围为8.15~8.88,pH值主要分布在8.5~9.5。 2.重金属及无机物 监测点位ZZT-1~ZZT-4土壤样品中砷、铅、镉、铜、镍、砷、六价铬等均普遍检出。土壤样品中铜含量范围20~29mg/kg;镍含量范围31~49mg/kg;铅含量范围29~43mg/kg;镉含量范围0.08~0.18mg/kg;汞含量范围0.023~0.132mg/kg;砷含量范围5.62~8.51mg/kg;六价铬含量范围1.4~2.2mg/kg;石油烃含量范围0~16mg/kg。 As、Cd、Cu、Pb、Hg、Ni、Cr6+、石油烃含量均低于土壤筛选值,超标率为0%,因而该场地企业生产活动对场地土壤影响较小。 3. ZZT-1(柱状样)、ZZT-2(表层)、ZZT-3(柱状样)、土壤样品中,除ZZT-2(表层)点样品中甲苯监测结果为0.0021mg/kg、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监测结果为0.0014mg/kg,且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各监测样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4. 地下水样品中总硬度、硫酸盐、铁、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但未超过IV类标准,氨氮项目S1样品达标、S2样品超过Ⅲ类标准但未超过IV类标准。其余各监测项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石油类监测结果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超标指标主要为一般化学指标总硬度、氨氮、硫酸盐、铁、锰。调查地块上游为居民生活区,渗入浅层地下水中的生活类污染物,通过地下水径流迁移,导致该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较差。污染物铁、锰在地下水上游、下游点位均超标准值的情况可能与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有关,即地块内地下水铁、锰本底值相对较高。同时,超标污总硬度、氨氮、硫酸盐、铁、锰在地下水中不生成气态污染物,不存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暴露途径。因此地下水中的超标准值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综合污染识别和初步采样检测数据分析,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如果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根据本次采样、检测及分析,土壤监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浅层地下水总硬度、氨氮、硫酸盐、铁、锰超Ⅲ类水质标准同时满足IV类标准,但地下水污染并非地块生产活动所导致,且对人体的危害不大,故本次初步调查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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