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凌云二期地块位于原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沈阳市东塔实业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原沈阳市东顺抛光厂、原沈阳市汇鑫切割加工厂和原仓库地块,该地块面积为87448(68151.77+19296.23)m2,该地块拟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为第一类用地。地块北侧为凌云街,地块东侧为闲置空地,地块南侧为新开河,地块西侧为中海·汇德理。从卫星影像可以看出本地块历史为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东塔实业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沈阳市东顺抛光厂、沈阳市汇鑫切割加工厂、仓库。地块中1#位置1949年之前为耕地,1949年-2013年之间为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开始陆续拆迁,2015年至今为闲置空地;地块中2#位置1993年之前为耕地,1993年-2019年沈阳市东塔实业总公司第二分公司,2019年拆迁后年至今为闲置空地;地块中3#位置2002年之前为耕地,2004年-2019年之间为沈阳市东顺抛光厂,2019年拆迁后年至今为闲置空地;地块中4#位置2002年之前为耕地,2004年-2019年之间为沈阳市汇鑫切割加工厂,2019年拆迁后年至今为闲置空地;地块中5#位置2002年之前为耕地,2004年-2019年之间为仓库,2019年拆迁后年至今为闲置空地;地块中6#位置2011年之前为耕地,2011年-2019年之间为仓库,2019年拆迁后年至今为闲置空地;本地块目前已经用围挡封闭,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所编制的调查报告须满足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与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沈环保(2007)87号)以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为查明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2022年8月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委托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东区凌云二期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收集该场地历史和现状生产及污染相关资料,通过文件审核、现场调查、并对该场地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形式,获取场地水文地质特征、土地利用情况、场地原生产工艺污染识别等基本信息,了解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污染途径、污染区域,再经过现场踏勘进行污染识别,初步划定重点关注范围。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第四阶段:沈阳市中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根据前期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样品测试分析结果,开始编写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本场地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主要点位和检测指标 本次调查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内容包括地块环境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部分,具体为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初步调查方案编制、现场采样、样品分析和报告编制等阶段。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首先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包括成立调查组,开展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事项。依托上述材料,明确了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以明确污染物种类和空间分布,并结合地块实际环境情况调查,形成监测方案。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开展是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监测方案,开展初步采样与分析工作。本次调查地块共设置31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11份,包括13份平行样;地下水样品4组,包括1组平行样。 2.检测结果和建议 检测结果:本项目共采集31个点位,111个土壤样品(含13个平行样),实际检测样品数量111个,检测的111个土壤样品中47个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丙酮未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检测项目检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中的居住用地标准进行比较,项目地块内所有样品的检测项目检测值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的调查。 本地块地下水35个检测项目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限值。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水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限值比较,项目地块监测项目均能达到标准要求。 建议: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建议在未开发利用前做好围挡保护工作,避免不明来源污染的介入。 (2)在地块后续规划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气味、颜色等,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并建议开展局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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