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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建设工程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大羊安村(原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大羊安村),为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规划建设辽宁省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建设工程地块用地,初步调查范围总面积69981.1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 123°22′46.42″,北纬 41°39′23.10″。 该地块用地历史为农用地,2011年12月13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原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该地块划拨给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原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块土地性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主要结论 调查结果显示,本次调查的地块69981.1平方米范围内,2011年12月13日之前土地性质为农用地,自2011年12月13日划拨给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后,地块内现状一直为各种景观树木及绿化草皮,无其他占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处置利用、填埋等;无各类槽罐、无管线、沟渠泄漏事故的发生;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或为污水灌溉区;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村办及其家庭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无恶臭、刺激性等异常气味,不存在被污染迹象,不同历史时期被污染的风险较低,邻近地块中无工业生产活动,以行政办公及农用地为主,污染本地块的可能性较低,故不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公示时限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四、报告查阅方式 现地块使用权人: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报告编制单位:辽宁水清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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