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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天津港三十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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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hbs 发表于 2010-12-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港三十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家环保总局《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将《天津港三十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环保公示,公众如有意见可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或环境主管部门。

1、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建设规模:本工程是在天津港25万吨级航道及天津港航道拓宽工程的基础上,实施的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即将航道进一步拓宽、浚深,满足乘潮(2.29m)通航吃水在20m以下的30万吨级油船和散货船进出港需要。工程实施的航道长度为33.3km,里程为12+200~45+500。

本工程工期为16个月。

本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43271 万元。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评价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前期工作(含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与建设单位进行公众参与调查)编制报告(含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环境质量本底调查、收集公众意见)报告天津市环保局审查专家评审报告修改报天津市环保局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

评价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价法》等有关国家、天津市环保法规的要求,以环评导则为指导,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充分利用已有资料,补充必要的现状监测,结合工程设计和预测数据,预测评价本项目的建设期、营运期对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的影响,从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的角度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4、本工程的主要环境影响

1)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油污水、生活垃圾对附近水域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产生的噪声,粉尘对附近环境的影响

3)工程占用海域对底栖生物、浮游生物造成的影响;

4)施工期风险事故的影响。




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由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尽可能的予以收集,船舶垃圾应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靠岸后交陆域处理;

2)施工垃圾应定点集中堆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运往市政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

3)为避免超挖土方引起的多余的扰动而产生的悬浮物,施工船舶应精确定位后再开始挖掘,或尽量选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准确确定需要开挖航道的位置,从而可以减少疏浚作业中不必要的超深、超宽的疏浚土方量,也就是从根本上减少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悬浮物的数量。

6、评价主要结论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7、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对建设项目是否支持;项目建设对您生活的影响;③项目实施可能造成污染的意见;④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的影响;⑤对项目建设的建议和要求。

8、项目环保护公示期间公众意见受理的通讯方式:

为确保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顺畅地将对本项目的意见及时反馈,特公布相关部门意见受理的通讯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地址:天津塘沽新港二号路2618号天科所环保一室(邮编300456

联系人:王连湘    电话: 59812345-322

9、其它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从公告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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