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类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的类别 | 涉及项目类别 | | 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设计调峰发电的项目; 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 水库:全部; 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除外); 防洪除涝工程:包括水库的项目; 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 |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 水力、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 | | 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工程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 | | 油气、液化化工码头:全部;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 | | 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内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 |
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项目所列的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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