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迫切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家及各省市对此都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对退役地块进行规范管理。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国发〔2016〕31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规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士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桂环规范〔2021〕2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提出了要求,规范了污染地块的有关事项,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保障了公众安全。 容县石寨镇石寨圩杨胜地块位于玉林市容县石寨镇派出所西南侧90m处,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0.5800075°和北纬22.7900723°,规划用地面积约为1371.46m2(约2.1亩)。调查地块原利用类型为其他商服用地,目前调查地块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第一类用地。 为了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的完成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的办理,杨胜先生正在办理该地块相关用地手续。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杨胜先生委托我公司开展了容县石寨镇石寨圩杨胜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为该地块的建设及使用提供依据。 7 结论和建议容县石寨镇石寨圩杨胜地块位于玉林市容县石寨镇派出所西南侧90m处,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0.5800075°和北纬22.7900723°,规划用地面积约为1371.46m2(约2.1亩)。调查地块原利用类型为其他商服用地,但地块未进行开发建设,地块未利用。目前调查地块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第一类用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一直处于闲置的状态,未被利用,目前地块正在建设个人住宅;调查地块内原土地类型不包含工矿建设用地。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因此,杨胜先生委托我公司开展了容县石寨镇石寨圩杨胜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为该地块的建设及使用提供依据。 7.1第一阶段调查结论调查地块第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资料的收集,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访谈。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表明:地块2012年以前为农用地,2012年变更为其他商服用地,2019年原土地使用权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地块出让给杨胜先生,出让前地块未进行开发建设,地块未利用,地块出让给杨胜先生后,2020年至今该地块内开始整理、建设。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地出让前处于闲置状态,仅有少部分区域被周边居民开荒种植农作物情况,基本没有化肥及农药施用。据调查,调查地块内农用地土壤未出现有危害人群健康的事件和农作物污染事件。该地块施工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地施肥,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均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清运至指定消纳场处置,未在地块及周边区域内堆放和堆填,区域地块施工对调查地块环境影响不大。经现场勘查,地块内无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质的生产、贮存和使用,无相关“三废”的处理和排放设施,调查地块内未闻到土壤中散发出来的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未发现土壤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未发现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外来土壤和固体废物堆填的历史,无残留的固体废物堆放和填埋。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及历史上无可能对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调查地块未曾作为工业用地,没有受到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相关记录,地块内农业生产对土壤基本不造成污染影响。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工作。 7.2 建议(1)在该地块建设运营活动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预防地块环境污染,维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2)本次调查虽然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调查工作,未发现地块存在污染的情况。但是调查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地块利用过程中,若发现疑似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及时委托相关技术单位进行监测确认,并按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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