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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公示] 白云路136号(原方盛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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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调查区域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东片区白云路136号(原方盛公司)。调查区域地势平坦,属于工业用地,规划净用地面积14669.95m222.00亩),中心坐标约为东经109.43762004°和北纬 24.29458827°。目前调查区域规划由其工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建设用地中的第一类用地。
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及进行人员访谈,判定白云路136号(原方盛公司)地块范围内不涉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块范围内无地表水及地下水出露点,地块涉及的敏感点主要为附近的居民区、学校及商业区,地块距西北侧一级保护区2.7km侧柳江约1.8km;调查地块无地下油料管线、沟槽及地下储罐,无明显的污染痕迹及较刺激难闻的气体。但根据地块历史用途可知,调查地块的历史用途涉及到钢材加工、驾校训练场地、西北584m为燎原加油站北面约250m一汽解放公司柳州分公司,为确保地块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客观、严谨、全面,建议对白云路136号(原方盛公司)地块开展第二阶段的建设用地环境调查,即进行地块现场布点采样监测。根据专业判断认定地块重点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C10- C40、苯、甲苯、二甲苯
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论:地块土壤类型为红壤,共设置12个场内土壤采样点和1个场外土壤采样点,场内设置3地下水采样点;根据采样分析结果,各土壤样品中部分样品砷含量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均低于柳州西南区背景值66.17mg/kg,砷含量的最大值为59.4mg/kg;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所列必测的 27 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其他补充检测项目石油烃(C10-C40)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硫酸硝酸法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相关限值,即判定本次已调查区域内土壤不含危险废物成分。
水平振荡法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表明调查地块土壤浸出毒性风险较低
本次调查区域无地表水(废液)残留,通过钻探采集的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除浑浊度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月),不存在饮用地下水、皮肤接触地下水、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因此地块地下水为风险可接受区域。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区域历史较为清晰,各检测点位均符合标准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要求,确定地块符合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的标准要求,该地块环境调查无需作进一步详细调查,本次建设用地环境调查至此结束。
8.2不确定性
本报告基于实际调查,以科学理论为依据,结合专业的判断来进行逻辑推论与结果分析。通过对目前所掌握的调查资料的判别和分析,并结合项目成本、地块条件等多因素的综合考虑来完成的专业判断。地块调查工作的开展存在以下不确定,现总结如下
1、第一阶段调查不确定分析
由于地块的使用历史主要是根据Google Earth 历史影像图以及对熟悉地块历史情况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来获得,因此,本报告中阐述的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及周边环境对调查地块的影响等可能与实际情况稍有所差异,导致对地块的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对于整个地块各个区域划分及钻探点位布设工作有一定影响,对后期土壤的采集分析有所影响,但通过专业布点及网格布点法,可以尽最大限度避免漏布、少布造成后期样品采集的影响。
根据调查,本项目地块内没有发现记录在案以及相关公众知晓的污染事故发生,但也不排除人为的在地块内偷排、倾倒和掩埋污染物的行为。如果存在污染物封装掩埋的行为,则掩埋的污染物可能会在封装物破损扩散后才会被发现或者在地块开发利用时被挖掘出来。
2、第二阶段调查不确定分析
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扩散存在不均一性,因此,虽然本次采样点位按照相关规范布设,但是也不能保证采样点位能够精准的找到污染物相对较高的区域。本报告是根据本次现场调查获取的资料,通过现场有限的样品检测数据获得的结论,所获得的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分布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偏差。
由于地块调查存在以上几方面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污染情况应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汇报。
8.3建议
1)本次调查并未发现区域存在环境污染的现象,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地块内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在本报告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前,应加强对地块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地块红线范围内不被扰动,禁止在地块内开展可能造成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活动,同时,不得对地块进行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活动。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环境安全才能继续进行开发工作。
2)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对地块进行土方外运活动时,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外运土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外运土方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要求。

白云路136号(原方盛公司)地块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公示稿)_202307061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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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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