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纸厂东厂片区白马路小学南(滑地2023-C9号)地块位于安阳市滑县城关镇白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东至白马路,南至商住房,西至民房,北至白马路小学,宗地面积:30255.07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24604°,北纬35.564431°。 根据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原为河南省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一部分,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滑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地块信息的核实情况及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四章第59条第2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于2022年9月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土壤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可知:地块区域原为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厂区的污水处理区,区域内主要为原厂区污水处理设施,东北侧部分区域为锅炉房。受区域内拆除的影响,原使用痕迹已基本无法查看,且区域建设时间较早,相关设计资料均已遗失,地块内废水输送转移、管线布设等情况已无相关资料查证,其运行过程是否会对本次调查地块造成污染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保证调查结论的准确性,本次调查决定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开展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确定地块内是否存在污染。 在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过程中,在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场地内布设了8个土壤采样点(均采集原状土),3个地下水采样点,场地外西北侧布设3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43组土壤样品、3组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45项及pH、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有机卤素、挥发酚、二噁英等,共计50项因子;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除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外的35项常规因子以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蒽醌、可吸附有机卤素、二噁英、总磷、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等,共计52项。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 ①地块内土壤样品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特征污染因子中二噁英、石油烃(C10-C40)检出值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挥发酚未检出;pH检出值在8.88-10.5之间,高于对照点,主要原因受地块内黑液碱回收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碱性物质沉降的影响,导致区域pH值偏高。 ②地下水样品中除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部分点位检出值超标外,其余各项因子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限值要求及选取的参照标准限值(蒽醌均未检出;总磷、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选取的参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二噁英满足选取的参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标准)。结合地块区域使用历史及区域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分析,超标因子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肉眼可见物主要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相关,与地块内生产活动关系不大;地块内氨氮存在超标情况,但超标倍数不大(最大0.9倍),地块内生产活动对区域地下水中氨氮有一定影响,但整体影响轻微。 综上,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土壤环境现状可满足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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