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panghaiduo 于 2023-12-2 10:13 编辑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另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在处理前已达标的废气,是否仍需要建设治理设施?”回复:污染治理不仅针对污染结果,亦针对污染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有产生就要收集、处理。
另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
1、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了免于泄漏检测和修复的相关条件,免于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免于收集VOCs废气的条件: 8.3.2 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予泄漏检测:…… 10.3.2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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