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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查,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已具备运行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向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颁发《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许可证》,现将许可证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11日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10-6655638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邮编:100035
联系人:马成辉 孔祥金国 家 核 安 全 局 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20号
项 目: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
持证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刘振河
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是纳入国家规划的处置场,位于甘肃省矿区,采用近地表填埋处置方式接收、贮存和处置低、中放固体废物。该处置场于1995年开工建设,1999年获得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试运行批准。经十余年的试运行,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已处置废物3310立方米,放射性总活度8.69×1012贝可。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了该处置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环审〔2004〕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批准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行申请并颁发运行许可证,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清原公司”)在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条件和限值:
一、中核清原公司作为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营运单位,承担与该处置场运行有关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运行安全。
二、本许可证的范围、内容和有效期
(一)许可的范围是可接收、贮存和处置6万立方米规模的低、中放固体废物,包括18个地下负7米的处置单元(每个单元规格为64米×23米×5.3(或5.7)米))、废物接收站、汽车库及分析实验室和业务综合楼4个子项。
(二)许可的活动包括接收、贮存和处置满足国家低、中放固体废物接收和处置标准的废物,其放射性核素的总活度为3.2×1016贝可,其中能处置的α核素的平均活度浓度不得超过3.7×105贝可/千克,不允许处置废密封放射源,许可处置的放射性核素总量见附表。
(三)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完成接收6万立方米低、中放固体废物的处置到关闭批准文件生效前。在此期间,营运单位每10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在处置单元关闭前一年,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关闭阶段的申请文件及其支持性材料。
三、在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必须:
(一)遵守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重大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履行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计算机数据管理和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及其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上述文件和程序实施的有效性,若对这些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应及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行总结报告;
(四)若发生与放射性废物接收、贮存和处置相关的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按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接受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的监督检查。
附表: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允许处置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序号 | 核素 | 总活度(Bq) | 1 | 锶-90 | 1.5×1016 | 2 | 铯-137 | 1.7×1016 | 3 | 镍-63 | 3.4×1012 | 4 | 碳-14 | 6.3×1011 | 5 | 锝-99 | 1.3×1011 | 6 | 碘-129 | 5.2×108 | 7 | 钚-239 | 8.4×1010 | 8 | 合计 | 3.2×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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