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环保小分队 于 2011-1-6 00:01 编辑
涉及到交通干线两侧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的执行标准问题时,
我们总不忘引用环发[2003]94号文《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学校、医院的执行标准的规定,
按位于4类区的学校、医院等建筑执行昼间60、夜间50。
实际上,环发[2003]94号文不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搬出环发[2003]94号文原文看看: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路 铁路 环评 问题 通知
抄 送:交通部、铁道部
我们可以发现,环发[2003]94号文共有五条内容。个人认为该文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1)第四条实际上在第一条中已经体现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39条的规定),因此是多余的。
(2)关于学校、医院执行标准的规定包含在第三条中。就是说,只有在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的情况下,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才执行昼间60、夜间50。这将带来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村地区通常是按1类区进行划分的,难不成在评价范围内居民住宅执行昼间55、夜间45,而学校、医院执行昼间60、夜间50?这与更严格地保护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的初衷是不符的;二是,城市区域交通干线两侧的学校、医院没有做特别规定,这意味着在城市区域交通干线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将按相应的功能区标准执行,即在4类区执行4类区标准、在2类区执行2类区标准、在1类区执行1类区标准。这显然对位于4类区的学校、医院建筑师不利的,也时与更严格地保护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的初衷是不符的。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将学校、医院的执行标准规定从第三条独立出来,并且限定在4类区,而不是整个评价范围,即把“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这句话另列,并改为“位于4类区或3类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言下之意,位于0类区、1类区、2类区的学校、医院执行的标准是与同一功能区的住宅执行标准时一致的。当然,这是违背环发[2003]94号文的,但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体现更严格地保护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的要求。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篇评论,指出:真正有智慧的是人民大众、而不是站在道德、地位制高点的官员和御用专家们。联想到环发[2003]94号文这样严肃的政府政策性文件,感触颇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