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合流污水一期复线工程-临时用地(北侧、南侧)地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西侧,由三个区块组成。地块东至浦东北路,南至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西至行南路,北至行南路,合计占地面积共约35151.85m2(占地面积分别为13176.01m2、4875.00m2和17100.84m2)。三个区块计划作为污水中转站项目临时借地,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开展调查,由于未来规划尚未明确,从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地块及周边历史及现状:本地块前期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工作于2024年3月~7月完成。地块1948年前为农田和河流,历史河流填埋平整后,区域逐步改为物流公司、集装箱堆场、汽车修理公司用地;2017年,地块内构筑物启动拆除工作,于2019年拆除完毕并闲置;2024年7月现场踏勘期间,整个地块均已封闭管理,杂草灌木漫布,局部地表有硬化地坪。 地块周边历史曾存在民宅、企业、物流公司、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现周边主要分布有市政道路、物流公司、拆迁空地、加油站等。 该地块内历史上曾存在企业(物流公司、堆场、汽车修理厂等),历史企业均不属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文件中规定的从事过15类活动的疑似污染企业。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地块历史曾作为农田、河流、物流公司、汽车修理公司使用,存在河道填埋、物流仓储等活动,且地块紧邻区域历史存在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可能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本地块情况满足“(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士壤污染的情形;(6)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的情况,应按照技术要求开展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按国家及上海市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分析调查工作。本项目识别出的潜在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甲基叔丁基醚、钼、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等。 2.布点采样 项目组于2024年8月1日至8月3日进行现场施工和采样工作。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在地块内共布设24个土壤监测点和13个地下水监测井,同时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照点。结合地表地坪分布情况,本次钻孔(建井)深度为6~7.5m。本项目共采集土壤样品121个(含平行样11个),采集地下水样品16个(含平行样2个),质控样品16个(含土壤设备清洗样4个、地下水设备清洗样2个、运输空白样5个、现场空白样5个)。 3.分析指标 各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45项和选测项目4种重金属(锑、铍、钴、钒)、挥发性有机物(选测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选测10项)、石油烃(C10-C40),部分样品加测特征指标(二噁英、钼、甲基叔丁基醚、丙烯酸甲酯、丙烯酸)。 4.调查结论分析 根据本地块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得到如下调查结论: (1)土壤样品分析结果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8.06~8.42,共检出10种重金属(汞、砷、锑、钴、钒、钼、铜、镍、铍、镉、铅),10种有机物(1,1-二氯乙烯、甲苯、苯、乙苯、苯乙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四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石油烃(C10-C40)和二噁英。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上述有检出指标中,两个土壤样品中(SS7-4、SS11-3)钴的检测结果超出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除钼外其余监测因子的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钼的检出值低于计算得到的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分析结果 pH值为为6.7~11,1个地下水样品中pH检测结果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共检出9种重金属(镉、铅、铜、镍、锑、钴、钒、钼、砷)和石油烃(C10-C40),上述检出指标中,1个地下水样品(GW9)中锑的检测结果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1个地下水样品(GW4)中总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超出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 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指标钒的检测结果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 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镉、铅、铜、镍、钴、钼、砷的检出浓度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及相关政策法规,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存在部分检出指标(土壤中的钴、地下水中的pH、锑和石油烃(C10-C40))不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和建设要求,须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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