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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探讨:关于公路声环境评价标准与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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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cundi 于 2011-1-7 16:57 编辑

新建公路,公路沿线两侧有工业区、村庄等,那么公路沿线的声环境执行2类或者3类标准即可,但我在看有些报告书,对于公路红线两侧30m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而评价等级却从所属功能区来定的。

对于新建公路,本人认为声环境现状评价就应该根据两侧的功能区划定,而不是根据该条未建公路运营时的功能区定!

不知道各位大侠如何认为,大家共同探讨!


同样:本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敏感点讨论,一样的道理!


无论建设项目是学校、医院还是公园、博物馆、疗养院等,只是作为建设项目对待,那么建设项目自身在环评中是否是敏感点呢?
本人认为不是敏感点,环评中的敏感点定义如下(见名录):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而本项目尚未建设,并且本项目是否可以通过环评皆未知,那么该项目是否属于上述敏感区也就未知了。


环评中的工程分析必须有本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也就是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建设,是否存在负面影响,比如要在一个工业区建设一所学校,那么其选址肯定不合理了,肯定不会建设了!


因此,建设项目本身就不应该作为敏感点或者敏感区!


以上仅为个人分析,希望同行共同探讨!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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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新建公路(干道等级以上的),本人认为对于公路红线两侧若干米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现状评价部分,我认为评价按照现状功能区划,评价等级也应按照现状声环境功能区划。
首先,公路项目的建设是符合相关规划的。项目建成后,环保主管部门会根据道路等级情况进行声环境功能调整。项目在做环评的时候如果还是按照2类或是3类评价,一则会加大项目环保投资,另外会造成道路验收时标准选择的困难,还会加重当地环保局的管理难度(如该范围内有永久建筑,若是按照2类标准,则对隔声设施要求会很高)
其次,评价等级应为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因此还是按照现状的等级确定。

2、本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敏感点
个人认为不应写做敏感点,但是周边对本项目的影响还是要进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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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waterhb


    我也是这么想的,最近和几个朋友在争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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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和3楼专家达成共识了?我怎么没看出来你的意见跟3楼达成一致了呢,最后怎么就来了个结论:我也这么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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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icundi

个人认为逻辑先后为:
1、现状评价可以依据现状的功能区划分来进行;
2、预测评价应以执行运营后的标准,即根据公路相邻区域的功能类别执行相应的标准,有可能一条公路不同路段执行不同标准;
3、至于划分评价等级,除了看处在几类功能区,还和项目建设前后噪声贡献值及影响人口变化有关。而仅就本条中的功能区而言,个人也认为应该是建设前的功能区,而不是项目运营后的功能区。当然,这样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项目评价等级可能提高,不过不同路段个人觉得评价等级也可以不一样(当然,整个报告书的评价等级应该写各路段中的最高等级)。

浅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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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2、本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敏感点
个人认为不应写做敏感点,但是周边对本项目的影响还是要进行分析的。


这句话相当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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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icundi

个人认为逻辑先后为:
1、现状评价可以依据现状的功能区划分来进行;
2、预测评价应以 ...
eialiujian 发表于 2011-1-12 18:18


第三点认同!
忘了导则中关于评价等级和影响人员有关的,不仅仅是评价所属功能区。

现状评价时可以认为按照所属功能区进行评价,看各敏感点或者道路是否可以达到所属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预测评价相同,从公路中线开始,两侧35m作为4a类进行评价,之后再按照所属功能区进行预测评价,也可以再次确定评价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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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公路中线开始,两侧35m作为4a类进行评价


这句话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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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eialiujian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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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licundi


    注意是红线,不是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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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eialiujian


    谢谢,知道了,以后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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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接触的都是现状按照现有声功能区划进行评价的;
后期按照道路的级别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噪声标准,最重要的是,环评的时候先跟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沟通,把声功能区划给调整了,出了一个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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