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对本次调查项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沪人常〔2023〕6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初步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执行。 青浦区朱家角镇港周路东侧01-07地块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阁游路与港周路交叉口东侧,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占地面积约为21339.24m2。地块历史为农田(2000年之前)、林地(2000年至今),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业用地(C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本次初步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要求,主要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第一阶段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期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5年1月进行。收集的资料包括:地籍调查报告书、委托方提供的地块边界信息、1999年之后的Google Earth历史卫星影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横江乡村单元规划图则》、上海地质资料信息等。 (1)地块及相邻地块调查 地块历史及现状:地块历史上一直是农田、林地。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保投诉、环境事故;地块内目前为林地。 相邻地块历史及现状:相邻地块历史及现在主要为农田、林地、住宅、河流、企业用地等,企业用地包括上海赛通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晨光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朱家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家角清运保洁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家具厂、艾柏士机械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美狮服装有限公司。 现场调查期间,对业主代表、地块代管理公司、周边企业、横江村村委会等4人进行了人员访谈,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地块内历史上无生产企业,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场所,未发现现存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污染和腐蚀的场所以及留有化学品气味的设施等明显的潜在污染源,也未发现各类暴露水井等能够直达地下水的潜在污染通道。 根据地块周边的8个地表水(含1个平行样)检测报告,所有指标的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V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周边地表水对地块内的水土环境影响可忽略(详见4.2.2章节)。地块周边500m范围的农田、林地、住宅、企业用地等历史活动对本地块的环境影响均可忽略(详见4.2.3章节)。 2025年1月9日,在地块内采集6个表层土壤进行现场快速测试与筛选,各数据均处于正常范围内,无数值异常点位。 (2)调查结论 根据《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沪人常〔2023〕6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上海市建改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等相关规定,调查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情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结束完毕可直接进行地块流转,无需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该地块可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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